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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精神,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突出抓好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有关要求,结合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能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企业内外部资源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畴如下:(一)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经
2、集团公司认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办法中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在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的前提下,推进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依法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二)坚持市场导向,强化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市场化选聘,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强化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三)坚持责权对等,突出契约管理原则。推行聘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聘期管理和目标考核,畅通市场化评价和退出机制。(四)坚持有效激励与严格约束相统一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赏罚分明、奖优罚劣,有效调动积极性。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选
3、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第二章管理职权第四条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权。会同董事会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选聘办法、方案,审核下属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参与人选考察、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培养、退出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后备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储备;研究决定党员职业经理人进入企业党组织有关事项。第五条企业董事会的主要职权。依法选聘和管理本企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选聘、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培养、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结合本企业党组织的意见决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总经理实施业绩考核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聘任和解聘其
4、他职业经理人成员,确定其他职业经理人成员的业绩考核结果并决定报酬事项。第三章职业经理人的基本特征第六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市场化选聘。选聘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委托推荐等,人选来源不受企业内外限制。(二)职业化能力。职业经理人依靠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内外部资源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三)契约化管理。实行严格的职务任期制与劳动合同制,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和绩效合约,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任期综合考核不胜任的不再续聘。(四)多元化激励。薪酬标准由岗位市场价值决定,收入高低取决于岗位贡献、经营业绩、责任风险,切实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第七条
5、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以下能力素质:(一)可靠的政治素质,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国家、人民、公司忠诚,廉洁守法等。(二)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和创新意识;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高效的组织和执行能力,以及团队建设能力。(三)较高的职业修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致力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四)突出的工作业绩,得到公认,在所处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与认可度。(五)较好的团队协作能力,能够认同公司发展战略、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第四章职业经理人的选聘第八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业绩导向、市场导
6、向,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大力引进“讲政治、敢担当、干成事、市场化、专业化、年轻化”的人才,尤其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和治企能力。第九条选聘职业经理人,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一般包括本企业内部人员、股东推荐人员、社会参与人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等,应拓宽人才来源渠道,放眼国内国际,不受企业内外、级别高低、资历深浅的限制。第十条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选聘综合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委托推荐等选聘方式。选聘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做出聘任决定。本企业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人,个人应当先行提出申请,承诺竞聘成功
7、后放弃原有身份、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业经理人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职业经理人职数,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其中,进入企业领导班子的职业经理人不得超职数配备。第五章职业经理人的契约化管理第十二条签订劳动合同。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聘期一致,聘期届满续聘的,再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对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选聘当年年度业绩合同任期业绩合同与聘任协议同时签订,作为契约化管理的基础。第十四条纳入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干部范畴的职业经理人所签订的年度业绩合同和任期业绩合同,应报集
8、团公司备案。第六章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第十五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职业经理人考核要明确内容、方法、细则、结果等内容。第十六条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市场化考核评价,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评方式进行,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其他形式考核等。第十七条业绩考核。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考核应当以经营业绩考核为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职业经理人的业绩合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其中,年度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任期业绩考核一般在任期届满当年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第十八条职业经理人考核结果等级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
9、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职业经理人岗位聘任、发放绩效薪酬、任期奖惩等的主要依据。企业应组织开展考核结果反馈工作,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及时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七章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激励第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和激励,坚持业绩薪酬双对标,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市场水平,综合公司经营效率、具体岗位、人才稀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条职业经理人的薪酬以考核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一般由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
10、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第二十一条职业经理人中长期激励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第二十二条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职业经理人不配备公务用车,也不发放或报销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及其他补贴。第八章职业经理人的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职业经理人退出分“退企”和“离岗”两种方式,以退企为主,如有与公司文化融合度高,并被公司所认可的职业经理人,可按离岗处理,并重新竞聘或安排其他岗位。退企的职业经理人,签订退出协
11、议,关键岗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按劳动合同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岗的职业经理人,按竞聘的新岗位聘任,待遇按新岗位确定,劳动合同变更后继续履行。职业经理人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按“退企”处理:(一)严重违反党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二)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结果严重不实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引咎辞职的。职业经理人出现以下情况的,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按“退企”或“离岗”处理:(一)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二)经综合评价,素质水平、综合能力等不能胜任位要
12、求的,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个人不能正常履职。(S)因所在单位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业务调整或其他重大因素致所聘岗位不存在的。第二十四条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职业经理人退休后实行社会化养老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提前30日提出辞职,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S)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二十六条职业经理人
13、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的,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追偿,涉及违纪违法的,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经理人离职或者退休后,对商业秘密负有一定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未能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追究其责任。第九章职业经理人的监督约束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和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等职能部门及监事机构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约束,具体包括党组织监督和法人治理约束、契约合同约束、社会外部约束、股东监督约束。第二十八条加强职业经理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函询
14、、诫勉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倾向。对纳入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应按照集团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在离任、聘期届满时,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条职业经理人应按照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裸官”任职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兼职(任职)管理等政策规定。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按照本企业责任追究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员工发现职业经理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有
15、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受理,并认真查处。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将容错纠错机制融入落实到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工作中,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防止出现求全责备,要求过高或者降格以求,有毛病不指出、不提醒,任其蔓延滋生等不好的倾向。第三十四条准确把握执纪问责和容错免责的关系,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党群工作部进行沟通会商,对可能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共同商定是否予以容错免责。第十章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发展第三十五条注重提高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有计划地组织职业经理人参加不同层次的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
16、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第三十六条着力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职业经理人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三十七条拓展职业经理人的发展通道。对于德才突出、履职优秀的,可选聘到规模更大企业、更重要岗位任职。第三十八条加强职业经理人梯队建设。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动态管理、备用结合、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职业经理人后备队伍。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从企业外部引进的,可转入党的组织关系,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外部人才存档机构管理。第四十条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形成的考核方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