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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案例答案案例一:2017年1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美国学习两年,办理出国手续时钱不够用,就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年3月2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出国前张某曾来看望胡某,也没有提还钱的事。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20年3月,胡某回国。当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5万元的
2、本金和利息。请回答以下问题:1 .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 .胡某在202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答:1.己经届满。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J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三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2017年1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2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己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2 .胡某2
3、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是一种重新承诺。法律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 .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案例二:2020年1月5号张某17岁,第二天他就前往本镇的玩具厂打工,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8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电脑,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执意买了下来。同年1
4、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电脑。请回答以下问题:1 .此买卖是否有效?2 .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己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3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
5、素分别为乂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电脑。(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1800元购买电脑款的义务及取得电脑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1800元价款的权利及向张某交付电脑的义务。第二章案例答案1 .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机器设备、劳务和现金8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
6、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妻弟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自己不再过问。由于王某经营不善,企业严重亏损,债权人相继上门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张某宣称自己无力还债。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要求用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欠款。经法院查明,张某在设立登记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 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3)张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王某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
7、?(4)对于企业的欠款,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债权人用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为什么?答案:(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本题中,工商机关的签发日期为3月20日,因此该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H期。(3)张某可以委托自己的妻弟王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8、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4)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用张某和王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张某设立企业时并没有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至于王某,只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应为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更不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他只用对张某承担经营不善的责任。2.2015年1月15日,王某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
9、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王某聘请张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张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15年3月1日,张某未经王某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李某购入价值3万元的货物。2015年10月12日年A企业持续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某的债务,王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王某的律师对于清算向王某提出以下方案:(1)王某自己清算;(2)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3)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王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0.2万元,欠张某工资0.5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丁某12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
10、实物折价8万元;(3)王某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10万元,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王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于3月1日以A企业名义向李某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王某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4)如何清偿丁某的债权?答案:(1)张某向李某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尽管张某向李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11、(2)王某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王某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但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4)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剩余7.8万元用于清偿所欠丁某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某4.2万元,可用王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
12、分2.2万元,可用王某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三章案例答案2015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
13、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5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 201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甲无单独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3) 2016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丁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6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D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
14、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 2016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E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E公司于2016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E公司胜诉。E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15、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 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D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参考答案】(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
16、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4)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丁向D公司偿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