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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制度为及时了解国内外教学、学科建设等相关知识的新进展、新动态,更好地为我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服务,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医疗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学术会议应有选择地参加:(-)在全国性、区域性及全区性学术会议中入选并在会上宣读的论文的第一作者;(二)全国或区域性学术团体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中华学术杂志的编委;(四)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五)我院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以上人员可优先参加。二、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区外学术会议一次,同一个学术会议原则上只派一人参加,在区内召开的学术会议可适当放宽。三、离退休后返聘者,按在职看待
2、,离退休后不返聘者,原则上不参加学术会议;离退休后仍是各种学术团体的委员(中华杂志编委)者,可参加。四、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先由科主任同意,教务科同意并登记,主管院长审批;科室、教研室主任(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由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的申请表留教务科备案。五、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的打印及幻灯片的制作费用,有科研经费者,从科研经费中报帐,没有科研经费者,由本人自理。六、参加学术会议需要乘坐交通工具、食宿按财务有规定办理。七、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回院后,必须向科室的全体人员汇报会议的概况,着重汇报在会议上所得到的与本科业务有关的国内外新信息,新动态,并结合本院实际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对医院有较大价值的信息应同时向院领导汇报。八、学术会议结束后,参加学术会议的学分证复印件、会议交流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的总结表交科室备案,才能到财务科报销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在本科室或医院介绍学术交流的信息及经验。九、学术会议所发一切资料,应交所在科室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