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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统一、鲜明、准确地表达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形象的树立,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ViSUalIdentitySystem,简称VIS),是以经营理念和企业实态为基础,以视觉化的设计要素为整体计划中心,来统一企业形象的系统化设计,并通过良好、统一的行为活动和独特、鲜明、完整的视觉标识、迅速有效地革新企业形象,传播企业文化(信息),促进社会各界、内部员工产生与之相应的观念,进而配合企业完成共同的目标。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
2、别系统管理工作。本系统所指主要图案如附图,其中内外图的横坐标与纵坐标尺寸比例为1:1.05、3.53:1,采用主要色彩为红色、蓝色,其辅助色彩使用规范参考集团公司Vl系统辅助色彩使用规范。第四条识别系统应用内容(一)办公系统规范1 .名片:包括一般员工名片、管理人员名片。2 .信封:包括5号国内信封、7号国内信封、9号国内信封、国际信封。3 .信纸:包括彩色信纸、单色信纸。4 .传真纸5 .工作证:包括封面规范、内页规范。6 .员工胸卡7 .公文袋8 .便笺9 .文件夹:包括纸基彩色、纸基单色,塑基彩色、塑基单色。10 .职位牌11 .企业徽章:包括臂章、胸章。12 .员工手册:包括封面规范、
3、封底规范、内页标识规范。13 .培训证书:包括封面规范、封底规范、内页标识规范。14 .名片座15 .纸杯16 .及时贴标签17 .包装纸18 .财产编号牌19 .工作单据(二)物质环境系统规范1 .室外环境(1)旗帜规范(2号旗、3号旗、4号旗)(2)名称牌(立式、坐式、附着于墙体式)(3)大门外观标志名称(4)户外方向式四面指示系统(5)户外立式单面指示系统2 .室内环境(1)接待台及背景板(2)大门入口道路指示标牌(3)公司平面图规范(4)室内挂式导向牌(5)室内立式导向牌(6)各楼层指示系统(立式、吊挂式、附着于墙体之形式)(7)各部门形象标识牌(总经理室、财务室、会议室、市场部等)(
4、8)公共区域标识符号系统3 .展示陈列(1)展览会展位标识、色彩规范(2)产品展示台规范(3)企业宣传布告板(4)企业展板标识、构图、色彩规范(三)宣传系统规范:在此项中,仅规定标志及基本要素组合距页面尺寸,其它具体内容不作硬性要求与设计1 .形象广告路牌2 .内部报刊刊头设计3 .悬挂式POP4 .立式POP5 .纸基手提袋6 .塑基手提袋7 .贺年卡8 .贺年卡专用信封9 .报告封面10 .请柬11 .邀请函12 .宣传用礼品(T恤衫、工作帽、钥匙链、打火机、伞等)13 .报纸杂志广告版式规范(四)公关形象系统规范14 页构图及色彩规范15 类网页构图及色彩规范16 式工作服标识规范17
5、式工作服标识规范18 轿车外观标识规范19 (小)客车外观标识规范20 他车外观标识规范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实施由公司党办行政办牵头,党群工作部宣传干事具体负责建立、实施,并对各单位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实施结果进行记录。第四章VIS基础实施第六条VIS基础实施部分包括标志的设计理念、专用字体规范、专用色及辅助色规范、标志与标准字组合规范、标志与标准字体尺寸规范、下属公司标识组合规范等。第七条在对外宣传及实务使用中,必须标注集团公司基础标志和标准字,公司企业标识置于集团公司的概念之下。第八条在使用公司标识时,必须按照公司VlS的要求规范使用标志、标准字、颜色及尺寸。第九条
6、各单位设计和使用企业标识,应报请公司审定,审定的内容主要是:是否符合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中相关规范的要求。第十条各单位确认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标识,应随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并按备案的规范进行使用。第五章VIS应用实施第十一条名片、办公用品、手提袋、公关事务用品、公关礼品、文化衫的设计、制作和使用,按照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套用单位标识时,不破坏整体设计要求。第十二条各类旗帜,按照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要求设计、制作和使用。(一)标识旗帜,由党办行政办统一制作后交各子公司使用。(二)宣传旗、吊旗、桌旗等其它旗帜,各子公司按照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要求设计、制作和使用。(三)建筑物外观、工作服、车辆、设备、陈列规则等表层形象的设计实施,参照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中的标准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及其他设计规范实行。(四)产品商标、包装等外显形象,参照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中所规范的形象加以设计、制作和使用。第六章考核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之外其他标志、字体和色彩,禁止不规范使用公司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中所有规范化的图案、字体和色彩。违反规定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