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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测量工作制度第一条建立地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配齐能满足煤矿测量工作需要的测绘仪器,主要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平仪、钢尺、皮尺、罗盘、GPS及打图机等工具。第二条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在此基础上开展有关测量工作。第三条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并在煤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第五条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第六条定期进行矿井三量的统计分析;正确反映煤矿采掘关系现状。按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的要求,对煤矿各级储量动态及损失量进行统计和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业务监督。第七条矿井应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编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图、土地塌陷及裂缝图表等。第八条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工程测量和地籍测量。第九条参与矿区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各种测绘资料、图纸应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按期刻录存档。纸质资料按档案化要求归档,有目录、索引,便于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