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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区队长培训区队长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XX煤炭工业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二、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2、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2 .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审培训。3 .区队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要对照安全监察局规定的51种特殊工种培训范围,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上报矿方,及时进行培训I。4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IOO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且不得上岗。四、新工人岗前培训1
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必须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2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3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五、全员培训
4、1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2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3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六、培训内容L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4 .作业场所
5、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6 .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 ,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8 .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七、培训时间1 .每年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轮训一次;2 .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八、其它L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4 .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5 .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6 .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7 .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8 .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9 .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九、培训档案管理(一)区队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二)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三)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