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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气区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9-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煤气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务院352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GBZ23-2002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国家安监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焦化厂所属所有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内容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安全管理部对各车间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对存在一氧化碳的生产工艺应
2、从原料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焦炉煤气(一氧化碳)分布的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焦炉煤气(一氧化碳)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第五条因管道方向变化,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焦炉煤气(一氧化碳)泄露时,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第六条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需持有煤气操作证方准独立工作。煤气危险区发现煤气泄漏现象,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第七条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第八条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
3、第九条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做爆发试验确定。第十条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第十一条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第十二条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结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第十三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第十四条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取样作一氧化碳、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第四章作业过程防护第十五条所有接触焦炉煤气(一氧化碳)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包括巡检、采样、分析、进入密闭空间等)必须按要求佩戴便携式焦炉煤气(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第十六条涉及焦炉煤气(一氧化碳)的车间应制订作业过程中的防护管理规定,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七条定期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焦炉煤气(一氧化碳)的工作场所进行焦炉煤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和评价,及时将结果向职工公告。第十八条防止焦炉气(一氧化碳)中毒的监测仪器和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第十九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
5、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第二十条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l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到20mino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第二十二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
6、于动火前05h,检修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进行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样气体。第二十三条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第二十四条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措施
7、,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一一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质工具。一一距作业点IO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第二十五条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应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氧含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第五章职工健康监护第二十六条接触焦炉气(一氧化碳)的岗位人员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七条每两年组织接触焦炉气(一氧化
8、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八条焦炉气(一氧化碳)中毒处理1 .涉及焦炉煤气(一氧化碳)的车间(装置)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涉及焦炉煤气(一氧化碳)防护方面的内容,并定期演练,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2 .发生焦炉煤气(一氧化碳)中毒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医院和有关领导,同时救(监)护人员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向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送至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各车间根据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第三十条本制度中规定内容如有违反者依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手册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