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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根据中、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核验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核验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核验,是指对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及其购置的补贴机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抽查核实。第二章机具核睑第四条购机者申请核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及机具:(一)购机者身份证明;(二)购置机具的发票;(三)购置的机具;(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机具核验时应“见人、见机、
2、见票”,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材料审核。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机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二)人员比对。核对购机者、身份证明与人机合影(购机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符合情况。(三)机具核验。核对购置机具的外观与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产品图片显示外观的符合性,核对机具铭牌、发动机铭牌、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购置发票、辅助管理系统产品信息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一)购机者、购机发票在核验时齐全,购置机具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二)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规范、完整,且所示信
3、息与机具抽查核实表对应信息相互一致。(三)购置机具的外观应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产品图片外观相符。(四)机具铭牌(机身醒目位置永久固定)、发动机铭牌所载信息应规范、完整,且与购置发票、辅助管理系统产品信息的相互一致。(四)购置者身份、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第七条开展核验工作时,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第八条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第九条机具通过核验后,由购机者确认,核验人员填写机具抽查核实表,并注明核验人员核验
4、意见和签署姓名、日期。对未通过核验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说明有关情况。第三章资料归档第十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予以归档: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及购机发票复印件、资金申请表、机具抽查核实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责任义务第十一条县农机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第十二条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核验人员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第十三条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及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购置机具及提供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