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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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澄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征求意见稿)监管协议号:()澄预款字号甲方: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地址: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洪聪经办人:电话:乙方(开发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经办人:电话:丙方(监管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经办人:电话: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澄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预售商品房概况规

2、划批准建设的项目名称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面积(m)项目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mD本次申请预售楼栋号预售许可销售面积(1)本次对应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万元)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算每平方米的建设成本(元/m2)(2)其他费用(未包含在施工合同中的设备、材料费)按其他费用算每平方米的建设成本(元mD(3)本次对应项目装修施工合同金额(万元)(若为精装房)按项目装修施工合同金额算每平方米的装修成本(元/行)(4)项目配套费用(按本次预售许可销售面积与按项目投费预售每平方米配套费用的乘积)(5)不可预见费(按建安费用和项目配套费用之和的5%计算)本次

3、预售面积(m)住宅非住宅(产权式酒店、写字楼、商铺等)本次预售套数(套)住宅非住宅(产权式酒店、写字楼、商铺等)备注:预售资金监管总额=住宅(商业)+项目配套费用+5%不可预见费的预售监管资金第二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乙方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本次预售商品房的所有预售资金收入(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均应直接存入本协议监管账户。三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是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唯一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澄迈县房产信息服务平台”

4、微信公众号、澄迈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监管账户户名:监管账号:第三条预售监管资金总额(即重点监管资金)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交付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1、建筑工程建设安装成本费用的预售监管资金:(大写:)2、配套费用的预售监管资金:(大写:)3、5%的不可预见费用的预售监管资金:(大写:)以上三项预售监管资金总额共计:(大写:)第四条预售资金使用拨付控制节点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含税)的5%。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以下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一)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

5、总额的45%;(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三)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四)项目完成初始登记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五)项目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预售资金监管终止。第五条三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按澄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监管工作。(2)甲方对本协议监管账户资金的拨付有否决权,即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不予批准。(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报送预售资金和使用款项数据,及时了解乙方预售资金进账和去向情况。(4)

6、甲方有权向乙、丙双方查询本协议监管账户资金进账和去向。(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拨付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6)对乙方未按澄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收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项目收支存在异常情况且未按期改正,以及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在当地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须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将预售资金逐笔逐户存入本协议监管账户,不得私自存入其他账户,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应协助购房人使用同名银行账户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或银行转账方式将购

7、房款直接存入本协议监管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本项目预售资金,不得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收存房价款。本协议监管账户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私自转款。(3)买受人以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乙方有义务协助买受人或贷款银行按照与合作按揭贷款业务银行签订的协议将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本协议资金监管账户,并注明用途,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4)买受人分期或以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乙方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协助买受人或贷款银行及时将购房款存入本协议资金监管账户。(5)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与其预售项目合作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名单,同时,

8、出具与合作按揭贷款业务银行签订按揭贷款款项直接转入本协议资金监管账户的协议。(6)乙方向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资金监管和拔付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因乙方提供材料不真实或材料不符合造成拨付资金错误或延误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乙方企业名称变更的,乙方须持相关材料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监管账户名称申请。乙方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相关信息。(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监管账户的性质和用途。不得单方面向丙方提出申请挂失、撤销、转托管监管账户以及其他导致账户信息变化的行为。(9)乙方具

9、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解除监管账户申请,持甲方出具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到丙方办理解除监管账户手续。(10)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应将本监管协议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监管账号。(11)乙方必须积极推进本协议监管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加快施工进度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支付本项目各种款项和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工作。(12)乙方申请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等业务时,需征得原监管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统一,并将原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交回甲方归档,并领取新的协议。(13)乙方在保证整个项目交付使用的资金情况下,可

10、向丙方申请调用超过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乙方须配合丙方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收存、账户核对等工作,因乙方不配合丙方,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3,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应严格履行账户管理、资金收存、资金划拨等监管义务,积极配合乙方收取预售房款工作,并向甲、乙双方及购房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2)丙方必须依据甲方出具的预售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方可拨付本协议监管额度内预售监管资金相关款项。(3)丙方不得开通本协议监管账户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4)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核对、查询工作,每月底向甲方提供上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单。(5)乙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甲

11、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实同意的,丙方应及时拨付。(6)乙方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澄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丙方暂停拨付预售资金。(7)丙方在配合乙方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等业务时,需将原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交回甲方归档,并领取新的协议。(8)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等手续。(9)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L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收存、支付预售资金的,一经发现,甲方可责令乙方必须将挪用资金足额存入本协议监管账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2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由

12、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乙方将被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并向社会公示。3 .丙方未按照甲方的审核同意的批准性文件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损失的,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擅自向乙方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即可将丙方列入预售资金监管黑名单并对外公布,丙方三年内不能再参与澄迈县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5 .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监管账户的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划扣,丙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乙双方,因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可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完善。如发生争议,无争议部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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