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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扎紧制度“笼子”,建设精品工程,规范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要求,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市政府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秘2014)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市资金调度会统一调度安排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
2、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处、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明湖建设管理中心、市琅管委、市城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等有关建设单位。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第二章变更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内容主要指:(-)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以及因勘测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
3、确的;(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七)因不可抗力或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建设单位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
4、取的工程措施的。第七条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三章变更申报和审查程序第八条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采用例会制,由市规建管办组织实施,每周定期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会议成员主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公管局、市纪委派驻建设单位纪检组、市城投集团等单位组成。第九条工程变更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范围是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50万元(含)以上的
5、工程变更。第十条申报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跟审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跟审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施工方案及造价等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三)项目建设单位上联席会议的工程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1 .工程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和责任分析等;2 .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性方案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3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滁州市市级
6、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调整。(五)下述工程变更,不需经联席会议研究,据实结算:1 .对市政府或市规建管办同意的变更;2 .工程量清单编制错项、漏项和套项错误的变更;3 .经审批后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的负变更;4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的变更;5 .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的变更;6 .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上述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审查程序(-)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
7、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研究同意后实施。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材料上报至市规建管办,市规建管办组织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100万以上的,经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二)对于变更联席会议会审通过的项目变更,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联席会议会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发变更会审纪要。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制定内部工程变更规定和程序,严控变更管理,加强变更时效性,高效推进项目进度。第四章变更实施第十三条
8、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第十四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第十五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变更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变更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
9、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辖区政府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第十八条因项目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涉及规划调整的,由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第十九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
10、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二十一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部委、安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开发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重点处负责商相关单位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为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