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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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丰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丰县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广东省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包括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广东省财政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海丰县财政局是我县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县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海丰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全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县财政局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

3、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第五条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可通过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2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

4、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三)其他财政票据1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2 .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3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4 .其他应当由广东省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七条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第八条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

5、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财政电子票据为单联次票据(对应纸质票据各联次一致)。第三章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第九条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用票需求,向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报送每季度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十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或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副本)、机构成立文件、单位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6、复印件等,填写领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表(附件1)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领用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S)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

7、据。领用其他财政票据的,应当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明确带有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条款的章程及相关依据;(二)领用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S)领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明确带有会费标准的章程及相关依据。第十二条首次申请开通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的非税执收单位需填报非税收入项目信息表(附件2)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并提供非税收入执收文件依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财务主管股室审核盖章,审核后报送票据管理中心复核。票据管理中心复核后,将非税收入项目信息表交由系统工程师进行录入和设置。首次开通结算类和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

8、,需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财政电子票据的电子签名。按数字证书办理要求提交机构(企业)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附件3)、GDCA数字证书用户协议(附件4)、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信息采集表(基础信息表)(附件5)、财政电子票据收取费用单位信息采集表(单位项目表)(附件6)、机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和与票据种类相关可核验信息,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并发放数字证书。第十三条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属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需经财政局财务主管股室审核后报送票据管理中心;属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

9、的,需提交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票据申领审批表(附件7)经社会组织主管部门确认其“公益性组织”的审批意见后报送票据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等项目。第十四条再次领用纸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到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填报财政票据领用表(附件8)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经票据管理中心票管员、审核员核准

10、签名,领取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表一式三份:一份领票单位留存并作为随票同行联;一份票据管理中心票管员留存;一份票据管理中心审核员留做备查。海丰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十五条领用未列入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审核后,应当在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第十六条财政电子票据及纸质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第四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海

11、丰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第十八条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除外)的申领、开票、签名、核销等均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上进行。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的操作在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进行。开票单位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单位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变更。自有业务系统的开票单位,可采取调用平台接口方式。第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第二十条纸质财政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损坏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海丰

12、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报告。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第二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第

13、二十四条纸质票据开具时应按实际收款时间先后顺序及票据号码先后顺序依次使用。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封面上填写整本票据开出的总金额、票据空白、作废等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名后,交单位财务审核盖章,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在票据管理中心规定的核销票据时间内查验核销(年度最后一次核票为12月20日),核销后票据存根妥善保管至销毁。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核销按照“核旧领新”原则,再次领用财政票据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先办理核销手续,提交前次申领财政票据存根和填报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表一)(附件9)和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表二)(附件10)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还应根据不同情

14、况按下列要求提关相关材料办理核销。(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执收单位需提供缴交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缴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二)使用财政票据的社会组织需提供年度报告,使用捐赠票据的还需提供相关捐赠协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S)没收物品的执收单位需填报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附件11)。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中心应及时核销票据,核销通过后,核销员签名同时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录入核销内容,核销表上登记系统核销流水号,经审核员签名后一份核销表退用票单位,一份核销表核销员留存归档,一份核销表审核员留做备查。款项不符或资金未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应查明原因,票据管理中心有权停止供应票据。凡不按规定时间核销票据和

15、拖欠截留应交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查处。第二十七条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因使用量大仓容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批准。第二十八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核准、销毁。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办理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核准、销毁。第三十条财政票据或者广东省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一条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第五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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