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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田镇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沙田”工程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全镇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助推沙田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科技沙田”工程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沙田”工程的重要意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东莞在“双万”
2、新起点上加快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沙田镇实施“科技沙田”工程,不但有利于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全镇综合竞争力,同时通过临港经济的带动,还有利于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税收等主要指标实现又好又快增长,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全面推动“魅力湾区、创新港城”建设。(二)准确把握实施“科技沙田”工程目标要求。东莞市立足“双万”新起点上加快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技沙田”工程,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必然要求。以此为契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和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两自”企业,促
3、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创产业升级新优势。二、实施“科技沙田”工程的政策措施“科技沙田”工程整合为3大板块共15个财政专项,全方位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从2022年开始,镇政府计划每年投入2000万元,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并根据市财政对科技项目资助或配套的经费额度,按照1:0.3的比例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助上限为100万元。本方案所称的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通过国家、省、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本方案中所述专项资助、配套、奖励资金均来源于“科技沙田”专项资金,获得资助、配套、
4、奖励的企业(科技服务团队、中介、行业协会除外)必须是纳入镇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超出当年预算或各专项资金限额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一)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板块L设立科技服务创新专项资金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科技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引进科研团队、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蜉化器或加速器。(1)支持科技创新机构和平台认定。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镇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IOO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获得市政府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5、,镇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对于认定为省级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镇财政分别按市财政奖励金额1:0.5配套奖励。(2)对村(社区)或其他单位利用空置旧厂房改造为适合创新创业的场所,并提供集中创新创业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已申请且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镇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达到30家以上,已申请且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且至少有1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进驻的,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贴;相关企事业
6、单位当年度获得市政府认定为孵化器,镇财政再给予20万元奖励。2 .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1)支持参加知识产权项目评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镇财政奖励。(2)支持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3 .设立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鼓励科技型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
7、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2)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对企事业单位的研发(R&D)经费投入情况实行奖励。对获市级研发投入增量补助的,按市科技局奖励金额的1:0.5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上限为30万元。(3)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定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4)鼓励参
8、评科学技术奖。对积极参评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并通过相关申报系统审核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镇财政分别奖励25万元和15万元;对于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镇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4 .设立产学研发展专项资金(1)支持企业“走出去”。企业参加镇政府组织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相关参展、论坛、会议及培训等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经“科技沙田”工程领导小组批准,企业参与镇政府以外单位组织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方面的相关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30%对企业给予补贴。同一企
9、业同一年度补贴不超过3万元,申请补贴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启动前报“科技沙田”工程领导小组备案。(2)支持企业“引进来”。鼓励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技术项目合作,产生一定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3)支持企业建立“人才输送体系”。鼓励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签订“人才输送协议”,促进人才的交流和培养,对通过市级以上部门“人才输送培训基地”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资助6万元,并分三年等额发放。5 .设立“科技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支持企业上市。一是经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等部门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5万元;二
10、是经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三是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四是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五是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申请上市奖励的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研发总部需设在沙田镇,并依法纳税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2)支持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对通过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企业,按市财政贴息金额1:0.5比例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上限为1
11、0万元。(3)支持和培育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对落户沙田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专项资金按照其首期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上限为30万元。6 .设立科技普及专项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普及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普示范社区或科普教育基地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市级重大科普活动项目和一般科普活动项目评审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1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共建的科技服务站,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
12、成功创建为国家、省、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7 .设立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低碳工作,对开展绿色工厂评定、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升级、节能技改等节能工作的企业给予扶持补贴。(1)绿色制造评定补贴。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评定,对纳入国家工信部年度“绿色制造名单”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2)清洁生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单位或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3)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广。对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通
13、过市级验收的企业,分别对验收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的项目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能管中心改造升级,通过市级验收的,按照通过验收等级补足奖励差额。(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对开展变压器能效提升、中央空调能源管理系统及节能技术推广、锅炉节能减排改造等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进行奖励,按市财政补贴额度1:0.5配套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资助的总上限为30万元。(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取得发改部门备案且经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资助,对装机容量超过IOOKW(含)的企业事业单位等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每
14、IOOKW给予9000元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项目装机容量在15KW(含)以上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处物业仅限申请一次。(6)节能先进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5000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IoOO元。对通过培训、继续教育获得能源管理员、能源管理负责人证书的企业管理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8 .设立数字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1)支持企业推动数字化项目申报,对通过市工信局网上
15、申报系统申报数字化、自动化改造专项,并完成现场验收的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5000元;对成功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项目额度1:0.5进行配套资助,完成验收资助与配套资助不能同时申请,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资助的总上限为30万元。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顺利纳统的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定当年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完成项目投资占比超过30%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2)支持信息化项目申报。对开展两化融合应用项目、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工业设计转化成果项目、重点工业设计机构项目、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企业,
16、按市财政资助项目额度1:0.5进行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资助的总上限为30万元。9 .设立企业成长发展专项资金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创新型(瞪羚、百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部署。(1)支持企业申报创新型(瞪羚、百强)企业。对经市科技局核查后在市局门户网上公示培育入库的创新型(瞪羚、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申报奖励;通过市级认定的创新型(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市级认定的创新型(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2)支持企业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大型骨干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30万元奖励。(3)支持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实施认定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