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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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体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依据存在问题检查结果一、基础管理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3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4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5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2、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6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跳(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条第3款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

3、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9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1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第十三条1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1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充装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1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出入库核查、登记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16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

6、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17应严格履行变更管理程序,应全面分析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变更后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1,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十二条18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在每日开展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

7、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第三(一)部分19企业应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能够有效实施,作业证样式应符合GB30871要求。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八条2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

8、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三)1521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3)气瓶充装;(4)气体分析;(5)设备仪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5.3条22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并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

9、求(DB11/T1322.22017)第3.1.7.3.1条二、平面布置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4条2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甲、乙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贴邻乙类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设通风,至少要有三面围墙和不小于1米的装卸平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5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DB11/T1322

10、.312019)第3.2.3条3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表3.4.1的规定。丁、戊类厂房(二级、单层)距丙、丁、戊类厂房(二级、多层)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Ion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条4充装站、氢气站、供氢站、氧气站的生产性站房、危险化学品库房,宜为单层建筑物。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6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1条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7.0.1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l

11、1/755-2010)第4.L5条5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77表3.0.2的规定,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77表3.0.3的规定。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2条、第3.0.3条6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1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2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3卧式、立式、球形氨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

12、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Oln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IOIn。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4条7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室外布置,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它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30表3.0.4的规定。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4条第3.0.16条8氧气贮罐、氮气、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站房等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容积小于或等于50f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

13、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8条9氧气实瓶的贮量,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700瓶,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氧气实瓶存量超过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应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5条10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氧气与氮气、筑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M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唳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氨储罐的间距及液氮

14、、液觐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o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3.3条1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含溶解乙快)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6.9条(1)12气瓶充装场所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气瓶专用库房,应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313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生活、办公区分开布置。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l1/838-2011)第4.L6条14自备仓库面积不得大于500m2,储存气体(不包括惰性气体和压缩空气外)实瓶总数应不大于300瓶。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l1/755-2010)第6.3.5条、第6.4.2条三、厂房建筑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6.1条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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