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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此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主管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和本制
2、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重大安全事故具体包括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本市以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整改措施,应由专人负责
3、认真落实。第六条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业绩的重要依据。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第七条制定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签署后,报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第八条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规定第三条中,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迅速向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4、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事故报告中要提出整改措施和追究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一般(含)以上事故,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要根据事故情节、性质、损失、伤害程度、社会影响、个人对事故的认识提出处理意见,并存入档案。第四章责任惩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集团公司和职能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公司举报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集团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三条肇事经济损失赔偿费由劳动部门和财务部门从肇事者和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第十四条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单位的主要领导,集团公司在年终评定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对事故研究确认后,对负有重大事故责任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予以经济处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