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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及学校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我校有管理和使用权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上级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我校在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将我校占有、使用的房产(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以下简称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以合作等名义将房产提
2、供他人使用,实际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第四条学校房产原则只对校内使用,不对外出租(含出借)。若学校暂不使用造成空闲的,或与校外单位进行合作工作需要的,可以考虑出租(或合作),但必须做到保值、增值。第五条房产出租底价,应按照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作为依据。第六条出租房产应按上级规定程序,报XX市财政局审批。第七条学校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出租:1 .已被查封不准启用的房产;2 ,经鉴定为危险的建筑;3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4 .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第八条按照XX工程技术学院关于党群、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通
3、知文件学校部门主要职能划分,房产出租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1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负责房产出租的政策制定、监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为房产出租定价做依据;协助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通过资产信息系统向财政局提供出租情况报表等工作Q2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房产对外出租的具体工作,包括办理房产出租初步审定、资料准备、校内外报批、合同商谈及签订、资料存档备案等;对出租房产进行跟踪管理,处理出租过程中遇到的纠纷;督促收缴租金;确保房产安全,手续合规。3 .财务处(含采购办)。做好承租人招标选定工作;做好足额收取租金及税金上缴等工作。4资产经营公司
4、。属于经营性房产或学校决定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房产出租时,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办理委托出租管理手续,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房屋出租的具体工作。第三章招租方式第九条房产对外出租有“公开招租”和“非公开招租”两种方式。公开招租是指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出租的交易方式。其他非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出租的,均视为非公开招租。第十条公开招租1.学校的所有房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2,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可以采取场内协议的方式,将房产出租给该意向承租人。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可降低租赁底价再次公开招租,但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5、的90%,低于90%的应报XX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3.经批准以公开方式招租的,由财务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招租时,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具体招租事项,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非公开招租1.确实不能采用公开招租的房产出租事项,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向XX市财政局报批。2.非公开招租的房产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确因工作需要,出租价格低于评估价的,必须作出书
6、面说明,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具体出租方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申请文件的所附材料中一并上报审核03,经财政局审批同意采用非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承租人不得转租。第四章出租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校内申报准备1.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初审拟出租房产是否符合出租条件,初审符合出租条件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2 .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国资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确定房产出租底价。报告确定后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和财务处在选定承租人工作中使用。3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或资产经营公司准备完整的申报审批材料,提交学校主要领导或会议研究批准Q提交的材料要全面、完整
7、,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包含如下内容:1 房产出租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面积、出租期限、租金评估价、招租方式(与财务处商定)、是否以房产为主体对外委托运营等。2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申报表。3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无任何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单位承诺函)。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取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意向承租人的法人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意向协议等)。第十四条出租申报。学校会议批准后,向财政局申报出租。1 .
8、纸质文件申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将房产出租申请、第十三条内容的纸质资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市财政局(需要释疑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及时解答),等待审核、审批。2 .网上数据申报。上报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国资处协助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财政局提交房产出租申请文件、资料(附件扫描上传)。涉及保密的材料,按保密的相关要求办理。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审批Q市财政局根据我校的申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批(并在信息系统完成同步审批)。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第十六条招租及情况备案。学校房产出租事项经财政局批准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及财务处(采购办)即可实施招租。成功招租后3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
9、统填报执行单,更新相关房产状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同时向市财政局备案。备案资料如下:1 .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2 .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选取承租人的有关证明材料;3 ,与承租人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或协议;4 .承租人的法人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第十七条出租信息公开。学校房产出租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开(或按上级要求在某网站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出租房产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外)。第十八条跟踪管理。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制止承租
10、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处理遇到的相关问题,保护学校国资权益不受侵害。第五章合同内容及管理第十九条房产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1 .承租人姓名(名称)和住所;2 .房产坐落位置、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3,租赁用途、期限;4 .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5 .房产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6 .非公开招租房产不允许转租的约定;7 .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8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条承租人如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学校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学校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
11、装修费用。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或不可抗力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内容涉及租赁面积、价格、期限等核心条款的,须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房产出租期间,学校因发生分立、合并、搬迁置换等事项的,房产接收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承接原租赁合同,涉及租赁合同变更的,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产: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产的性质使用租赁房产,致使租赁房产受到损失的;2 .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确定的承租人将房产进行转租的;3 .经催收承租人仍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12、4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产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或资产经营公司应积极向承租人追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或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经学校研究后实施,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1. 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 .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的;3. ,相关事项已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未能履行的。第二十五条在房产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说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上级征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或单位改制等情形,学校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学校应及时把相关情况上
13、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已上缴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第二十六条学校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的规定。租期超过3年的,学校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年根据市场行情,按一定比例调整租金。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予以收回Q如房产仍需对外出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履行报批手续,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原出租期限已到,但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原租赁合同可继续执行,应签订补充协议,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六章租金收入管理第二十八条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
14、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应按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缓收、免收,特殊情况有批准手续除外),缴纳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财务处应对出租房产建立专门台账,办理出租账务处理,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房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完善房产管理制度,加强房产日常管理,盘活闲置房产,提高房产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学校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房产出租情况、房产出租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使学校房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第三十二条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1.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出租房产;2 .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3 .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的奖金福利;4 .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5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公司的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其使用学校的国有资产,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国资处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