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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杭州市组织部关于印发加强“一肩挑”后村干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集体
2、资金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破坏村(社区)集体“三资二村经济合作社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村(社区)集体“三资
3、”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第六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村录镇审的委托代理制。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第八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本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
4、数额的举债;(四)出借集体资金;(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A)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的减免;(九)涉及本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所列事项在提请表决前,应当先由社管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由联村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或镇街联系领导)提前预审,预审通过后上墙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表决通过的决议(包括方案)须经联村驻村干部审核确认后,向全体村民(社员)在五日内上墙公开,并将有关资料报镇(街
5、道)“三资”办备案。上述提及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重大经营事项、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等具体数额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导意见,村经济合作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不予审批和拨付。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九条镇(街道)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镇(街道)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第十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
6、有关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二)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并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S)对各村(社区)“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处置“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四)对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五)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七)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社区)“三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A)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
7、设,强化“三资”监管网络应用;(九)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上级布置审计任务,并督促村(社区)落实审计整改。(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一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并及时将审核情况登记反馈;(二)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季做好财务分析报送分管领导;(S)负责每季盘点各村(社区)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四)按时做账并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五)按规定做好集体资金支取审核、盖章、登记;(六)按规定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七)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A)指导和督促各村(社区)将有关的原始
8、资料,扫描输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以下统称“浙农经管”系统);(九)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参与各村(社区)“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二条社管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本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四)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规范。(五)按规定接受社监会的监督;(六)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
9、营效益;(七)加强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A)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原始资料扫描输入“浙农经管”系统,建立“三资”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登记。(九)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三条社监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S)对本社财务公开情况及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四)监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对工程全程进行监督;(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社管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六)做好活动记录,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七)受理社员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
10、目,并反馈;(A)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四条联村驻村干部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一)参与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二)重大事项进入议事决策程序前,应由联村驻村干部提前预审;(三)议事主要环节特别是村务联席会议,联村驻村干部必须到会指导并签字确认;(四)村级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经联村驻村干部审核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开。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限额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每个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结算账户,未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和镇街备案的多开账户一律取消。规范大额资金存储,村经济
11、合作社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不准公款私存、设账外账,不准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准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金。严格执行推行“村务卡”的相关文件,实行“非现金结算”。在村务活动中,凡是能转账结算的支出,一律应采用“浙农经管”系统“银农直联”方式支付;不能转账结算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使用村务卡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由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在“浙农经管”系统中进行详细登记。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第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由村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管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账,
12、禁止其他人员管理现金。实行支票与印鉴分管,并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第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出借集体资金,对确实需要出借的,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资金出借必须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并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13、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对于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每年-审J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收款收据以及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票据。收款收据的领用由集体资产专管员专人负责,并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使用完的存根要及时上交“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中心审核后存档保管。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给村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当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14、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开支联审联签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再交集体资产专管员审查,最后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后方可报销。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社长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社管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并由联村驻村干部联签审核;数额巨大的或计划外支出的,在联审联签前须
15、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报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遵守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相关文件,加强非生产性开支控制。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往来款收据及村经济合作社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村经济合作社自制付款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本社社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付款凭据必须用途明确、依据充分、手续规范完备。对经济业务不真实、票据不规范
16、、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凭证,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拒绝付款,“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不得入账。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坚持“有收益才分配”的原则,且村经济合作社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笫二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对确实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款项,经村班子会议讨论通过,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需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属于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酌情由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