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综合性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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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综合性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金融支持、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健身休闲等多样化为老服务不断丰富,老年用品产业不断壮大,服务老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惠及更多老年人。一、加强综合性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机构,重点支持新建护理型养老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能力改造提升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其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推广运用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

2、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市构建养老服务供给网络,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覆盖所有居住小区;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专业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充分激发,为老服务业态不断丰富,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服务供给更加充分。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照护能力有效增强,兜底养老服务不断优化,普惠养老服务资源持续扩大,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规范发展。服务业态更加丰富。金融支持、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健身休闲等多样化为老服务不断丰富,老年用品产业不断壮大,服务老年人的科技

3、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惠及更多老年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政府管理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养老服务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监管能力不断强化,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更加完善。环境支持更加优化。老年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能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社会。要素保障持续增强。行业营商环境逐步优化,市场规范和相关标准日益健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更加有力,从业人员规模和能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领

4、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实现跨部门共享。三、“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形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带来新机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京津冀资源跨区域配置为养老服务发展创造新空间。经济形势平稳向好,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人口发展形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新挑战。“十四五”时期,我市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老年人口占比逐年上升,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社会与家庭负担不断加重,对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需求

5、持续增加。新发展阶段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我市养老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居家社区养老协调发展活力不足,优质养老机构资源短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性需求保障能力有待加强,整体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需求还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与照护需求不相适应。四、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顺应趋势。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将养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设顺应老龄化趋势、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兜好底线,广泛普惠。强化政府保基本责任,明确兜

6、底性、普惠型和市场化养老服务分类布局,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和产品。优化结构,改善质量。聚焦养老机构失能照护功能,扩大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专业化服务进社区、进家庭。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建设。改革创新,扩大供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采用市场化机制解决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持续运行问题,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多

7、方参与,共建共享。打造共建共享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的基本格局。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大力发展老年志愿服务,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五、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实施机制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发放老年人补贴、接受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培育综合评估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

8、,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逐步丰富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二)加强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能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不得兴建超高标准、超规模的公办养老机构。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能力。鼓励县(市、

9、区)新改扩建县级区域性失能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机构,配强专业照护人员,配齐医疗服务资源。持续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增加护理型床位,提升失能照护能力,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社会失能老年人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需要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针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改造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辐射带动周边养老机构完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0、机制。(三)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健全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建立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对无监护人老年人的监护保障机制。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保障。引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无

11、障碍和适老化改造。发挥基层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医帮助、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基层行政、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安全问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四)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稳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需求认可、等级评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标准体系和政策制度。六、完善全流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12、一)强化养老服务法治保障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养老服务法规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合同管理、调处服务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涉老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养老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涉老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化解。加强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老年人及其家属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其自觉守法用法,理性表达诉求。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二)创

13、新养老服务监管方式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共享。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

14、老服务的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七、强化养老服务发展要素支撑(一)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适当上调标准。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标准和布局,分阶段供应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落实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以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

15、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强化用房保障优化存量设施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条件下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202

16、5年前全面完成整改,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对相邻居住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运营管理。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状况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或者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强化资金保障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适应今后一段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需求。调整完善市、县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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