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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能否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是防范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从目前情况看来,有些同志、有效单位,或者由于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对应报告的事故范围认识不清,造成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不报、漏报、瞒报的情况。致使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不能落实到位。为强化事故报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事故分类1、人身事故:企业职工在生产领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死亡事故。2、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工艺、动力设备、管道、电线、建筑物、运输设备(包括附件)以及仪器仪表的非正常损坏,造成
2、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3、生产事故:凡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指挥错误,造成生产不正常、停电、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窜料、机器运转异常等事故,均为生产事故。4、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5、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凡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事故,均应报告。(-)报告对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接受、处理各类事故。并负责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三)报告时间:各单位凡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事故后,应立即先行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再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规定的时间内,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四)报告责任人:1、事故现场职务最高人员;2、事故单位安全员;3、事故单位负责人。(五)处罚:凡出现对已发事故不报、缓报、瞒报、漏报的单位,除给予批评教育以外,并按公司关于对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款,根据情节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该罚款根据具体情况有负有事故报告责任的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