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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需要进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3 .引用文件/标准(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7)关于印发危险
2、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4 .职责1 .1开发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及项目材料的申报。4 .2安监处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投产等阶段的消防、职业健康安全、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材料申报工作。4. 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在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验收投产等阶段使其符合“三同时”要求。5. 4设备处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并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职业健康安全、职业
3、病危害控制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5.工作内容及控制方法5.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管理5. 1.1按照有关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施工。5. 1.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为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5. 1.3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5. 1.4安监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项目建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5. 2
4、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管理5 .2.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6 .2.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上报安监处,选择并委托具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价资格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1)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口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96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6)安全监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5.
5、 2.3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图纸资料。5. 2.4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初步设计审批表。5. 2.5凡经审查同意的职业健康安全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安监处的统一。5. 2.6在设备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效果做出评价,同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人员组织培训I。5. 2.7建设项目在建成试生产正常运行后,正式投产前,项目单位应当向安监处提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申请。由安监处联系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评价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将评价报告送市安全
6、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5. 2.8对评价和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改进意见,项目单位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6. 2.9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6.2. 10安监处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并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5.3.1可能产生一般性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与评价的卫生审核,与评价应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5.3.2可能产生严
7、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除执行5.3.1外,还应当在设计阶段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与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2)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健康安全专篇)。5.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与评价与卫生审核。5.3.4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5.3.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3.6建设
8、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3.7安监处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履行各自职责,并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5.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5.4.1凡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的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4.2咨询服务单位编制完成后,必须经有关的部门的审核批准。5.4.3公司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5.4.4安全设施设立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填写危险化
9、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评价审批表。5.4.5公司安监处负责将上表与安全设施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同送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等待评审。5.4.6安监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评审会,有必要时,报请总经理参加。5.4.7待安全设施设立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5.4.8安监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5.4.9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向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批。5.4.10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后,建设项目开工建设。5.4.11建设项目建成后,先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并送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5.4.12试生产结束后,再由安监处负责聘请有安全评价资质单位对安全
10、设施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并向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5.4.1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5.4.14在“三同时”过程中,无论是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公司均由安监处协同有关部门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5.5开发部负责组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职业健康安全、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6、相关文件/记录(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审批表(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批准文件(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批准文件(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10)建设项目安试生产方案(11)建设项目安试生产方案备案证明文件(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