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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一)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1 .第一次工地会议(I)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2)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要求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2 .监理例会(1)监理例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2、(2)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3)参加人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也可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承包商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4)会议的主要议题:(5)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3 .专业性监理会议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直接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有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二)交谈协调法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交谈两种形式。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
3、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1)保持信息畅通。本身没有合同效力及其方便性和及时性,所以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2)寻求协作和帮助。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式实现的可能性要大。(3)及时发布工程指令。监理工程师一般都采用交谈方式先发布口头指令,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对方及时地执行指令,另一方面可以和对方开展交流,了解对方是否正确理解了指令。随后在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三)书面协调法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I)不需要双方直接交流的书
4、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四)访问协调法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访两种形式。走访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介或工程毗邻单位等开展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指监理工程师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开展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多数情况有关各方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一些不恰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此时,该法可能相当有效。(五)情况介绍法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严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开展的情况介绍。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推荐阅读:浅析监理对钢构造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混凝土内植种钢筋的监理在外墙外保温施工中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要点浅谈监理工作中混凝土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