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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为广大社会群众及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消防审批业务,对受理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验收现场流程等内容制定了如下相关事项告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如有不详之处,请同业务办理人员进一步沟通,便于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办理要求。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二、申报资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纸质版)、设计图纸(PDF格式,加盖出图章、设计师
2、签章、图审合格章)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5、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经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图纸审查后取得的合格报告(附两项审查时的问题回复);6、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更印件;7、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装修改造工程,应提供所在建筑土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性质变更相关问题当面咨询业务人员),并应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类)(住建局审批科、装饰办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PDF
3、格式,加盖出图章、设计师签章、图审合格章、竣工图章);4、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更印件;5、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8、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装修改造工程,应提供所在建筑土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类)。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PDF格式,加盖出图章、设计师签章、图审合格章、竣工图章);4、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友印件;5、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7、属于其他工程范围的土建验收备案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其建筑物合法性;8、属于其他工程范围的装修改造验收备案项目,应提供所在建筑土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类)。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辖区内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程序组织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省厅备案。三、其他相关事项1、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扉页:
5、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标准执行情况,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设计图纸(PDF格式),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建筑电气专业图纸、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
6、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2、办理过程中应提供的设计、竣工图纸,均应提供PDF格式电子图纸,供设计科存档备案;3、业务受理相关电子表格及办理事项规定自行下载查阅;4、业务办理请登录网址:http:/39.98.209.182:9001/login,通过“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使用建设单位登记或个体登记,自行注册账号,将相关申报信息在网上进行录入提交,将申报表加盖公章后,所有纸质版资料两日内送至住建局市民之家窗口进行受理,验收备案项目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在市民之家窗口进行抽号;5、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需要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
7、可证(装修类),办理方法详见邮箱中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告知单;6、消防验收程序告知书请自行查阅邮箱;7、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同住建局相关办公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H)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
8、、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
9、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H)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