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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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23)2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本细则中的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第二章设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每年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我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对合作银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上一机制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25%的补偿。本风险补偿机制与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联动,最高风险分担比例为75%。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K)OO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区金融主管部门

3、。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细则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机构。第九条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精准补偿、风险分担的原则。第十条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第十一条适用于本细则的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划定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二)

4、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后续版本划定。第十二条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笔贷款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二)贷款合同中明确该笔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办法将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视为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本细则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担保视为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且该笔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本细则将小微企业与其企业主视为

5、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四)该笔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第十三条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自2023年1月31日之日起发放且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划分的不良贷款。(二)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

6、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第十四条年度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补偿标准和比例的计算方法:(一)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未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25%;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5000万元与该总额之比(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数字)。(二)单一合作银行机构在同一年度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达到该合作银行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的放款金额的3%时,当年度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机构新增补偿申请。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配

7、套实施办法。(二)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三)负责开展合作银行机构遴选,并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机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并监督指导合作机构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确保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合作银行报送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建立台账。(二)负责受理汇总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三)负责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建立

8、台账。(四)负责对已经通过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五)负责对已经获得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区财政。(六)负责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资金返还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七)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上述台账资料。(A)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资金申报环节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及督促整改。(九)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进行管理考核,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

9、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建立台账。(三)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申报补偿资料,对申报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台账。(四)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尽责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发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区财政。(五)配合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第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为广州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二)配备具有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高级管

10、理人员具有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相关管理经验。(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合作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作为主要业务场景且无线下经营网点的银行机构外)。(二)在本区内运用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取得一定成效。(三)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已纳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合作银行机构,符合上述要求的,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直接成为本细则合作银行。第二十条合

11、作银行有关工作流程如下:(一)报送贷款数据:合作银行以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为单位,及时将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台账。(二)提出补偿申请:合作银行以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为单位,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首次申报或在上一个申报时点前未申报的不良贷款集中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三)撤销补偿申请:对于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划拨之前被移出不良贷款类别时,以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建立台账。(四)返还补偿资金:对于已获得资金补

12、偿的不良贷款,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根据该笔不良贷款获得补偿的比例,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按照相应比例在合作银行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区财政,并建立清收处置资金返还台账,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报送受托管理机构。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获得的补偿资金。(五)补偿事项核销:对借款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注销,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或自获得资金补偿之日起5年(含)以上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且合作银行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

13、,由合作银行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报主管部门同意核销后,该笔不良贷款不再进行台账报送及资金退回。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工作流程如下:(一)汇总贷款数据:收到合作银行报送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后,及时汇总,并于每月1日、16日分别报送主管部门。(二)多家授信通报:发现两家(含)以上合作机构向同一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及时通知各合作银行。(三)初审申报补偿资料:收到合作机构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后,在当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合作银行,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补偿资料报主管部门复审;根据主管部门

14、审定并公告的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建立不良贷款台账。(四)受理撤销申请:收到合作银行撤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合作银行,同步更新不良贷款补偿台账。(五)报送年度初审结果: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年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不良贷款补偿名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后报主管部门审定。(六)督促处置不良贷款:督促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获得补偿资金后继续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并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退回区财政。(七)报送核销初审结果:收到合作银行机构核销已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核销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合作银行机构,并将通过初审的核销申请

15、资料报主管部门复审;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告的核销名单建立核销台账。(A)建立报送台账: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及时建立各类台账,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台账资料。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流程如下:(一)掌握贷款数据:每月1日、16日分别更新掌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贷款数据。(二)公示季度不良贷款补偿名单: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季度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复审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公告拟纳入不良贷款补偿的名单。(三)审定年度不良贷款补偿名单:每年3月底前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四)拨付补偿资金:每年3月底前,按

16、照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补偿资金拨付。(五)监督指导处置不良贷款:监督指导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并在获得补偿资金后继续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退回区财政。(六)申请核销项目名单: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已获资金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核销申请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销意见。通过审核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公告核销已获资金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名单。(七)监督绩效评价:按年度对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费用在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中确定。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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