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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加强宁波市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品质,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可采用带方案方式出让土地。(-)与轨道结合建设的项目:轨道交通站点综合开发地块项目、地下空间结合轨道建设的地块项目;(二)有明确安置对象的拆迁安置项目;(三)新建未来社区项目;(四)租赁住房项目;(五)地块前期研究阶段已有经过审查确定的概念性设计方案的重要项目;(六)纳入综合整治(城市更新
2、)试点片区(单元)的,已有经过审查确定概念性设计方案的项目;(七)其他符合带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二、方案深度要求带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达到一定的成果深度要求,根据深度不同,可分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带概念方案两种类型。(一)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建筑专业一般应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设计内容应包含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1、总平面图(含建筑布局、交通组织、竖向设计、景观绿化、消防设计等);2、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内容,如有明确安置项目的住宅
3、套型、套数等);3、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等);4、设计说明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层数、高度等)。(二)带概念方案出让建筑专业设计深度参照方案设计文件,重点关注周边关系、城市界面、天际线、公共空间、交通组织、环境景观等,主要包括:1、总平面图(含建筑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等);2、主要建筑单体平面、立面;3、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等);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等)。三、工作流程(一)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1、前置要求土地出让前
4、,重要地段、重要建筑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细则(试行)的通知(甬规委发(2022)1号)要求报规委会审议决策,并完成方案审查程序。根据项目情况,做好稳评、交评、日照分析等相关工作,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按照公示办法进行公示。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方案应纳入出让合同附件,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2、方案优化土地出让后,摘牌单位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附件的设计方案进行细化、完善。不得改变原方案的核心要素和要求,包括:总体布局、空间形态、建筑风格、建设规模、容积率、分类建筑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出入口等重要指标和设计内容
5、,不得降低建设品质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可对建筑内部功能、住宅套型、建筑立面、景观绿化和配套设施位置等内容进行深化设计。具体的强制性内容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为准。3、核发许可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方案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建方案符合土地出让时的设计方案要求,且报建材料齐全的,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带概念方案出让1、前置要求土地出让前,重要地段、重要建筑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细则(试行)的通知(甬规委发(2022)1号)要求报规委会审议决策。可根据项目情况,做好稳评、交评、日
6、照分析等相关工作,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按照公示办法进行公示。经审查通过的概念方案应将核心要素转化为管控要求,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并将主要效果及空间引导图作为规划条件附图。2、方案编制土地出让后,摘牌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条件以及概念方案引导意向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总体布局、空间形态、周边联动关系、整体意向效果基本不变,经济技术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以规划条件约定为准,其他内容可以深化设计。未来社区项目不得降低未来社区场景设计相关要求,包括特色、面积、功能、运营等内容。3、核发许可摘牌单位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方案审查及核发规划许可。概念方案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且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在概念方案基础上深化,已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的项目,且报建材料齐全的,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概念方案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但整体布局和空间形态有较大调整的,以及概念方案未报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报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带方案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甬规字2018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