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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项目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现行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笫三条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工程质量问题。(一)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含)及以上
2、;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三)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不含)以下、5000元以上;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五)工程
3、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且对铁路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分类划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一)指导责任事故: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二)操作责任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
4、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划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一)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二)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三)社会、
5、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质部、工程部和上级公司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一)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
6、损失情况;(三)原因初步分析;(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六)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第四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
7、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一)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应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8、,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一)主要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二)次要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三)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四)次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五)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六)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
9、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间接作用的人。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指挥部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二)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四)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五)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
10、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二)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一)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S)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第十七条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要求上报4号线指挥部和上级公司,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第五章附则笫十八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