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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工业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重视工业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设备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参予技术改造、及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工业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五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
2、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第六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第七条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尘、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第八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检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第九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备,必须按防震烈度八级以上设计、验收方可投用。第十条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当出现跑料
3、、跑汽、跑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处理。地面不得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料,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面等严禁乱打孔、敲击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到损坏。第十一条设置的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第十二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直至报废拆除的全过程应有设备部门的人员参加。第四章检查和考核第十三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状况进行检查,时刻保持状况良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集团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