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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1、低值品、易耗品的定义: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金额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2、由于教学、科研需用低值品实行审批借用制度。借用前应向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用途和归还日期,经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时要认真填写借用单据,借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归还时保管人员应认真检查无损后,即可消账。3、教学所需易耗品实行审批领用制度。领用前应按规定认真填写领料单,注明领用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用途,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持单领料。如完成任务后还有剩余,应及时归还并记录,不得私自据为己有。4、低值品、易耗品应设专人保管,专职保管人员要对购进的物品做到认真验收,进出手续清楚、完备、帐卡记录健全。5、专职人员应定期对低值品、易耗品进行检查,经常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