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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事故管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管理有关的下列各类事故:1、一次性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人员死亡事故;2、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3、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事故。第三条发生第二条所列事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局领导就下列问题“说清楚”:1、事故发生概况;2、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情况;3、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责任初步认定;4、对事故的认识和
2、应吸取的教训;5、本单位安全管理现状及整改措施;6、下一步安全工作打算。第四条“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说清楚”会议由工程局局长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安全生产监察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具体组织安排。第五条安全生产监察部(安委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监察部、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说清楚”会议,听取事故单位的汇报,并就事故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问题,要求答复。第六条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说清楚”的主要内容,要写成文字材料,会后存局安全生产监察部(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七条“说清楚”会议一般安排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召开。第八条“说清楚”会议纪要作为提出对事故单位及其安全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