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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进口特种设备的规定要求一、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对进口设备许可,目前是指制造许可。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利益,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和WTO(TBT)协议体现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安全技术法规、检验和许可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特种设备,即进口设备必须满足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检验、取得许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在吸收了世界一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境内经济、技术、管理的水平制定的,其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满足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才能在我国正常使用。为了验证是否
2、满足我国特种设备安全规范的要求。我国从1982年开始,在中国境内实行了部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许可制度,从此开展了部分进口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制度,即进入我国境内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要取得许可。据2012年统计,我国已经向境外颁发了800多张许可证。二、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文件是证明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其中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是直接供安装、使用者用的,一方面要求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
3、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也要求其中的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用中文。三、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第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
4、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公布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对双方在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的分工等作出了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
5、7号),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四、关于特种设备进口时的告知要求。进口特种设备进行提前告知,目的是为了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及时提供帮助和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制造单位、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设立的代理机构、境内外专门从事贸易的贸易机构、境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外贸经营单位在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压力容器业务的人员参加谈判。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并且要求符合我国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以及监督检验的地点等。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有销售对象,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