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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委员会委员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中共学院委员会委员会议(以下简称院党委会)制度。第二条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第二章会议召集第三条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与议题相关人员列席。第四条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第五条出席会议的院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委员半数方能举行。讨论干部推荐、奖惩、任免事项,必
2、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准后方可缺席。第三章议事范围第六条院党委会议事的范围包括:(一)学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计划、总结等。(二)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三)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安全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度和工作意见及重要措施。(四)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五)学院教学、科研及招生、就业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六)学院机构设置、变更、撤销和专业调整方案。(七)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3、、奖惩、调动、考核,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及晋职晋级方案。(A)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对学院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审定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年度用人计划,制定专业与人才建设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各方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九)年度财务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具体资金数额按照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提交党委会决策的事项执行;学院的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预算外资金管理、绩效工资发放、教育收费、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其他重大财经事项。(十)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十一)重大改革方案,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和热点问题,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或请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十二)讨论决定工会、教代会和团委、学生会等群众团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重大问题。(十三)讨论决定党委各部门提出的重要工作事宜。(十四)院长办公会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五)需要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第四章议题确定第七条院党委会议题,由各位委员提出,原则上提前一周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由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及相应材料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第八条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地酝酿,特别是分管委员要提前做好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须在会前协商后,再提请讨论。第九条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事
5、项,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条院党委会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分题讨论。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第十一条院党委会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先对议题作出说明,其他与会人员可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第十二条形成决议或决定时,对需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负责人;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第十三条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表决时,决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表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推荐、任免、奖惩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
6、办法进行表决。第十四条院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直系血亲人员,均应主动回避或者主持人提醒回避。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公布和落实第十五条院党委办公室负责院党委会的会务准备工作,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第十六条院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和有关重要情况,需要公布的,一般要以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及时通报;重大问题要发专门文件或决议。第十七条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落实和贯彻,并随时检查落实情况。院党委办公室协助做好督办工作,并向党委领导反馈落实情况。第十八条院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有争议的问题以及需要保密的事宜。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院党委印发的院党委委员会议制度(试行)(*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