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关于加强B超执机与终止妊娠问题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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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关于加强B超执机与终止妊娠问题的规定为严格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卫生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B超机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对超声科制定如下规定,望认真执行。L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计划生育的有关文件,积极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依法行医的意识。2 .B超机管理:建立档案,上报主管单位纳入统一管理,所有B超执机科室的主任与院长、主任与执机人员层层签订B超执机管理合同,明确执机责任。3

2、 .禁止任何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因医学需要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凭市卫生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方可进行鉴定,并将证明留存备查。4 .使用B超机要做详细记录,根据申请单或医嘱进行检查,不准按照孕妇及其家属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诊断证明有两人签字方可有效。5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导致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给予执机人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对因此导致性别选择性引产,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其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B超室门前及室内张贴鲜明的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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