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能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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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能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节能降耗,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天然气、暖气、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地热水)等。第四条能源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第二章能源管理体制第五条后勤处负责我校能源的综合管理。后勤服务集团具体负责组织我校能源供应、设施维护、维修,并授权其行使能源计量收费、违章稽查等管理职能。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要有领导分

2、管、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第七条能源消耗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时、定额、按消耗量据实收费或免费的管理办法。(一)对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供给,采用明确责任单位、实行按需供应、提倡节约的原则实施;(二)校内基本建设、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住宅、经营单位消耗的能源,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S)对学生公寓电力、自来水、地热水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老校区:洗澡使用地热水,采用“一卡通”收费,收费标准为0.10元/分钟;学生用水、电实行免费供应。新校区:学生公寓用电、地热水实行额度内免费(电费8度/生月,地热水2吨/生学期),超出部分收费(电费0.8元/度,地热水5元/吨)的办法;自来水

3、免费使用。第八条服从能源消耗管理需要,完善计量设施。对各单位(部门)、用户的能源消耗,实行一级表计量收费管理。第三章水、电管理第九条水、电开户、改造审批制度(一)新建工程(含绿化工程)的水、电开户,基建管理部门须在给(排)水、电气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该工程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安装设计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待工程竣工时,由后勤处负责该工程用水、用电接口。(二)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月收费(或从其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承担。(S)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IOOO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

4、,必须事先报后勤处审批。经批准后的新增及改造项目,由后勤处负责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校或单位、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用水、用电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准安装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冲洗汽车必须到指定洗车位使用高压节水枪冲洗,并对用水用电计量收费。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及办公场

5、所安装或安放空调、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报后勤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或安放。擅自安装或安放的,限期拆除或移走,并处以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设备做饭、烧水、取暖。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并处以200元罚款。(三)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逐步淘汰耗电量大的陈旧设备。第四章天然气管理第十三条职工住宅生活用气,校办产业、后勤实体、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气,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交费。第十四条用气单位如需新增、改装供气管线,或增加火嘴数量,须经天然气、煤气专营单位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由专营单

6、位施工、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后勤处备案。第十五条所有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节能炉具,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天然气。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第五章采暖管理第十六条教职工住宅的采暖费按学校核定的居民生活采暖收费价格收取。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采暖费,学校根据房屋分配面积予以补贴,定额外占用面积依据学校规定价格收费。第十八条学校空闲房屋,不能停止供暖的,其采暖费由学校承担。第十九条校办产业、后勤实体(根据合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部门)、院(系)以各种方式设立的经营项目场所的采暖费按学校规定价格收取。第二十条邮局、银行、书店、百货商店等在校内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业户的采暖费按XX市公共设

7、施采暖相关规定及价格收取。第二十一条须缴费单位的采暖费,必须于每年供暖结束后一次性缴清。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对未按时付清费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缴全部采暖费用外,每日按采暖应缴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拒交费者停止供暖。第二十二条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IOO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报物业管理中心维修。第二十四条需新增、改造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处组织施工,相关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校、使用单位或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对不按规定交费的单位或个人,逾期10日后将由校财务部门从该单位业务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缴。第二十六条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内能源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收缴能源费。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终止能源供应及相关协作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能源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后勤处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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