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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正处级调研员任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稳定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XX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管理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此办法。一、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行为规范;(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强;(三)工作勤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成效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五)男同志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同
2、志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六)身体健康。二、任职资格(一)到达限定任职年龄的正处级干部;(二)到达限定任职年限且主动申请回归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管理岗位正处级干部;(三)到达限定任职年龄且任副处级干部8年及以上者;(四)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0年及以上,且男同志年满54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者。三、任职程序(一)申报人填写XX大学正处级调研员申报表;(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三)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申请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及民主测评和考察等情况,以票决的方式确定拟聘任人选;(四)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五)学校发文聘任。四、说明(一)符合调研员任职条件和资格的正处级干部,不填写申报表,直接由学校发文聘任。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任调研员期间原待遇不变;(二)现任副处级干部提任正处级调研员的人数不超过当年申请人数的二分之一;(三)未到达限定任职年龄的现职副处级干部提任正处级调研员后可继续兼任领导职务。五、附则(一)现任副处级干部因年龄和任职年限要求,改任副处级调研员者,参照本办法第四款第一条实施。目前在任的正、副处级调研员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按照退二线前职务岗位津贴执行。(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S)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