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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弘扬优良的学术传统,规范学术道德行为,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营造崇尚科学、作风严谨、勇于创新的学术研究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校实际情况,特成立XX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第二条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咨询和甄别机构。第三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以及学校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加强学风建设,预防、监督、调查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和政策。(二)受理学风问题举报或受学校委托,对校内重大学
2、风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鉴定和听证,提出甄别结论和初步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三)宏观指导、督促学校学风建设。(四)完成上级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其他与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会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负责人及另外1。名学术专家组成。第五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学风建设委员会可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第六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学术声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任期内,委员如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应退出学风建设委员会。研究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委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七条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处。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学风问题举报,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等日常事务。第八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如遇重大学风建设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第九条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结论,须由14位(包括14位)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结论。第十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经费由学校预算单列,用于日常办公和专项调研。第十一条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