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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等经费补助类资金。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
2、公开、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加强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三)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
3、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提前入库储备,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紧密衔接。(四)加快执行,规范高效。提高专项资金执行效率,按规定时限下达资金和完成支付。对已分配和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清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五)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六)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监管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第二章设立、调整和退出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和条件:(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4、相匹配原则,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绩效目标、实施规划、支出内容、管理方式、执行期限等。(四)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个数,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重复设立与已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五)按照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要求,对教育、科技、农业、医疗卫生等重点支出,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取消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预算编制方式,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点保障。第六条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专项领域”“政策任务”两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
5、Do“专项领域”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二)原则上各项“专项领域”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三)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同编制,主管部门需按“三重一大”要求集体议定,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一上”以前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四)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新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6、一)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金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或增加额度的,主管部门填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附件2),向县政府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申请,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设立。其中,新增总额500万元以内的报县长审批;新增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申请设立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重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重大项目评审论证和事前绩效评估,全方位评估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和预算的合理性。(二)财政提出设立。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设立。(S)根据县委
7、、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直接设立。(四)县级配套资金统一设立。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县级配套资金,不纳入新设立专项资金范围。未经批准,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时,不得承诺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第八条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明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用途、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资金分配下达方法及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同一个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
8、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省、市配套的专项资金执行上级的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第十条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一)政策到期、项目任务已完成的;(二)不再符合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的;(S)连续两年预算指标下达比例低(不达60%)或支出进度缓慢(不达60%)的;(四)审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整改无效的;(五)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形。第三章预算
9、编制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全部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主管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目录,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送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纳入县级预算草案。强化预算约束,年初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预算执行中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不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第十二条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时,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应积极扩大和提高资金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比例,减少项目申报法分配。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在全县范围内有重要效应的改革示范项目,由县级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可采用项目申报法分配,通过
10、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和相关制度规定的方法分配到具体项目。对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没有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应积极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贴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审核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审批政策依据等
11、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规模的;资金分配下达不及时,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审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包括部门项目库和县级财政项目库。部门项目库由主管部门建立管理,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及时推送至县级财政项目库。县级财政项目库由县财政局建立管理,实行“大项目+任务清单”的两级项目管理模式,其中:大项目为一级项目,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12、为二级项目,是指主管部门在一级项目下确定细化到实施单位的具体子项目。原则上预算编制时,专项资金项目都应细化至二级项目。财政项目库常态化开放,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项目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及时将二级项目报送或调整出县级财政项目库。县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结合财力和二级项目储备情况确定专项资金预算,首选已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的项目。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提高专
13、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资金分配和下达按以下时限执行:(一)县财政局在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下达主管部门预算指标。(二)年初未细化的项目:每年6月30日前,主管部门报送县财政局的资金分配计划应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8月31日前,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应全部报送完毕。县财政局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计划10日内下达预算指标。(三)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第十七条需要县级分配的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财政局在接到上级专项指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下达主管部门预算指标。如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调整的,主管部
14、门在预算执行15个工作日前,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对未分配和已分配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清理。(一)对未按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压减或收回专项资金规模,压减和收回的资金调整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对因政策调整等无法执行或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专项资金,也收回统筹使用。(二)对已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底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清理收回县财政(有明确规定可以跨年度使用的资金除外)。每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上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县财政,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下达后,相
15、关部门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每项“政策任务”项目实施完毕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严格限制“专项领域”资金规模的调整,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各项“政策任务”间的资金可以调剂使用,具体按照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
16、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时,按要求编实“政策任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同审核、一同批复。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县财政局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调整或取消预算。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将绩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