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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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调整完善临床用药目录。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685种),及时调整完善临床用药目录,优先选择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国家谈判降价抗癌药。以县域医共体或城市医疗集团为单位,统一调整完善药品使用目录;未建立县域医共体的县(市、区),统一制定1个县级药品使用目录。(

2、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严格落实配备使用比例。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严格执行省定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金额等比例要求,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推动基本药物合理、优先使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加大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四)完善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完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激励考核机制,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

3、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拨付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总额控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合理诊疗。(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二、加强生产供应保障(五)加大生产供给。开展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现状调查,服务企业发展,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增强药品生产供应能力。支持

4、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开展仿制药研发和一致性评价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配送。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加强市级(省级储备外的)短缺药品储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六)优化采购机制。坚持“阳光、公开、透明”采购,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原则上应全部在省级网上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毒麻精放特殊管理药品及中药饮片除外)。(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推进集中带量采购,

5、落实量价挂钩,加强购销合同管理,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七)加强配送监管。强化药品生产企业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监管,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建立药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药品货款。(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八)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完善市级短缺药品供应保

6、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落实短缺药品信息采集、区域调配、分级储备等应对功能,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三、保障质量安全(九)加强全链条监测。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安全合理用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

7、、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强化监测结果应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药品质量。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十一)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加强基本药物、基本医保联动,根据国家、省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

8、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并严格落实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按比例支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十二)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动基本药物制度与医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推动基本药物全额保障,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

9、: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五、强化组织保障(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自觉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保障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切实降低群众负担。(十四)加强督导考核。加强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在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县(市、区)、职能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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