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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第一条总公司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总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第二条总公司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直接考核。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级经理由人事本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各部门一般职工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对各部门的一般职工进行抽查考核。第三条总公司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总公司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
2、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本部具体安排考核。第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才、勤、绩四个方面:(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第五条考核的具体办法: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表现与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第六条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解聘、工资级别升降、奖罚挂钩。第七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一年,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第八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
3、期为一年,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第九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公司的信誉。(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第十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本部考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在拟聘岗位上准职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第十一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一般
4、人员最高档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的工资待遇。第五章调入、调出、除名第十二条职工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括到总公司工作的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工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第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与总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调出手续。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总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尚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总公司将按规定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社会管理部门。第十四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所在部门
5、应向人事本部提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经人事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被除名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第六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本公司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采用下发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当天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工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各种补贴。转正的职工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工、接收的复转军人,以工资转移通知单的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大学毕业生、研究
6、生在一日至十五日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100%发给首月工资;十六日以后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50%发给首月工资。正式聘任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岗位的工资待遇。每年根据国家物价调整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职工工资作相应的调整。第十七条总公司实行医药补贴制度,并根据以下比例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工医药费。(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的13%发给。(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的11%发给。(三)一般职工按工资标准的8%发给。(四)试用职工按每月70元发给。第十八条职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治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
7、车费、担架费。第十九条职工大病住院予以报销的费用比例标准如下:(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100%o(二)其他职工报销90%。第二十条职工住院期间,按住院时间停发当月医药费。第七章考勤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职工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其他的各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规定给予的路程假并有证明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本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外的其它日总收入。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按照总公司工作时间规定,对本部门职工逐日考勤记录,
8、25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日报人事本部,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全体职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第二十四考勤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总经理及本人各200元。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部门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请事假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请事假由部门正职批准。第二十六条职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断证明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历或医疗
9、手册为准)的按出勤计算。职工因病休假的,以医院开出的休假条的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休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职工大病住院或有医院证明必须离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第二十七条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给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给探亲假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亲假期指团聚时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的探亲假顺延。探亲假不包括路程时间,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港澳侨胞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给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登记)奖励
10、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职工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二十九条女职工生育时凭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休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对待。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天至三十大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视为出勤,可月内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女职工产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11、每天的哺乳时间在月内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以下奖励假与产假同等对待。(一)实行晚育的女职工生育后给予奖励假三十天,男职工给予奖励假十五天;(二)已婚育龄女职工(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给予奖励假三天;(三)育龄男、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不言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给予奖励假十天。第三十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三十一条职工参加家长会、追悼会、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设备修缮等,持有关方面通知或证明并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按公假论。第三十二条经批
12、准每周占用不超过八小时(含八小时)工作时间参加业余学习培训的视为出勤。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对所有职工给予年度休假。具体办法如下:(一)职工在完成任务后,可以休假,视为出勤。(二)部门正、副职每年给假20天,需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本部备案。(三)处级以下职工每年给假15天,需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人事本部审核、批准、备案。(四)假期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允许作为存休、倒休用。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职工旷工,半日以内者扣罚250元,一日
13、以内者扣罚500元,两日以内者扣罚800元,连续三日者扣罚当月全部总收入,连续十五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时间超过30日的予以除名。第三十五条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执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经发现,视情况对代刷卡人处以20100元的罚款。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每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第三十六条职工考勤卡应由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罚款2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审核补办。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七条人事本部配合总公司党组织、工会开展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
14、育工作并组织新职工教育、月专题讨论、企业文化活动等思想教育活动。第三十八条新到岗职工上班,人事本部负责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每三个月,人事本部负责组织一次对试用期人员的脱产教育。第三十九条试用人员转正,由人事本部负责进行转正教育并组织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举行。第四十条总公司对全体职工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业务和文化素质的培训I。人事本部负责各项培训工作。第四十一条总公司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第四十二条总公司内部培训主要包括岗上培训、通用课程培训、专题培训I、岗位交流等。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总公司每年对通用课程的培训结果进行1至2次考核,并将
15、考核结果与岗位安排相结合。参加总公司专题培训的人员均严格考勤,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请假应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个人支付培训费50元,公假和病假有证明者一次支付20元。专题学习结束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第四十三条为培养具有全面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总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门人员到11系统企业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岗位年度计划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交流。11系统企业单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训人员的义务。第四十四条总公司外部培训包括半脱产学习、短期全脱产学习和长期全脱产学习。凡总公司正式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职工申请外部培训的内容应
16、是业务工作需要并与本人工作岗位密切结合。申请外部培训的职工应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事本部审核并与总公司签署培训协议书,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第四十五条经批准参加半脱产学习的职工,总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学费或代培费。第四十六条长期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长期脱产学习和国外长期脱产学习。总公司安排重点培养的骨干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扣发岗位工资及培训费。第四十七条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由总公司奖励安排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全额收入。具体人员由总公司领导确定,人事本部负责拟定奖励性的长期脱产学习计划。第四十八条职工本人也可书面申请参加长期脱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