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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南宁国际铁路港(以下简称铁路港)是西部陆海新通道标志性项目。为把铁路港打造成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国际枢纽和多式联运中心,特制定本政策。一、财政政策第一条20202024年,连续5年共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铁路港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和南宁市各承担50%。第二条资金重点支持在铁路港规划功能范围内建设仓储设施、智慧物流体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和铁路口岸,购置现代物流设备,开拓国内外市场,引进培育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和跨境运输。第三条对铁路港内电商分拨仓库、零担分拨仓库、城市配送中心仓库、供应链仓库、冷链仓库、物流加工仓库等仓储
2、设施建设,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第四条按照统一部署在铁路港内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进驻港区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第五条支持铁路港混装货物办理站、口岸物流区海关查验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设备购置,其中查验设施设备(不收费)按不超过投资额100%的标准给予支持,企业经营用配套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第六条对铁路港内多式联运转运设备、装卸吊装设备、自动分拣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
3、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第七条支持和鼓励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尤其是东盟市场,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或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线上展览会所产生的摊位费、展位装修装饰费用,每场活动支持标准不超过总费用的70%,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铁路港展厅内用于推介宣传的数字视频设施、展板、沙盘、宣传片制作等产生的费用,按不超过总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八条引进培育龙头企业。(一)对在铁路港租用仓库场地自用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运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
4、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30%,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二)对在铁路港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在IOoo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对经认定在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四)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的企业,在铁路港租赁仓库场地、办公用房自用并自行承担租金的,在政策期内给予上一年度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30%o仓库场地补贴按照申请企业年度货运量规模给予补贴:上一年度通过铁路港发运货物达2000TEU(国
5、际标准箱单位)(或货物总重4万吨)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的90%予以奖补;发运15002000TEU(或货物总重34万吨,不含2000TEU和4万吨)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70%予以奖补;10001500TEU(或货物总重23万吨,不含1500TEU和3万吨)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50%予以奖补;IoOOTEU(或货物总重2万吨)以下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仓库租金30%予以奖补;已享受专项奖补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基础仓储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五)对在铁路港内进出口货物发生的报关清关、作业费用(吊装、掏装箱、短驳、装卸、堆存等)及非因货主原因在铁
6、路港滞留产生的滞留费,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补贴。(六)对在铁路港开展进出口业务,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政策期内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七)对在铁路港办理进出口业务,申请开立国际信用证的企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通知费、议付费等手续费的7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A)对在铁路港办理进出口业务,利用信用证向银行融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支付银行利息的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九)鼓励核心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与平台进行接口对接。对与平台达成系统对接且带动广西供应链小微企业
7、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根据相关奖补政策进行补贴。(十)支持在铁路港建设运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铁路港成立的具备进出口商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第九条支持多式联运、跨境运输发展。(一)支持开行中越班列、中老班列、中亚班列、中欧班列。开行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对由铁路港始发开行的中越班列、中老班列、中亚班列、中欧班列予以支持。(二)对铁路港始发和到达的冷藏集装箱货物按照500元/每40英尺箱的标准给予额外补助。(三)支持开行至中南半岛的跨境公路运输班车。开行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支持开行经铁路港发往中南半岛国家的集装箱卡车运输。第十条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参与制定物流领域
8、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铁路港内单位(排名前三),在标准发布后,对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物流领域地方标准的铁路港内单位(排名第一),在标准发布后,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二、税费及价格政策第十一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自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铁路港新注册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新设立的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外
9、,新设立的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对铁路港内的现代物流业、加工业、进出口贸易等重大项目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三条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政策执行。三、土地政策第十四条铁路港新增仓储物流用地依法供地,对属于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
10、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第十五条国家在广西开展的土地改革试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铁路港开展;国家给予广西的土地优惠政策,优先在铁路港实施。四、金融政策第十六条鼓励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铁路港创业投资基金,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参与,支持铁路港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第十七条支持铁路港探索开展铁路运输单据融资创新业务,提高铁路运输单据在贸易结算、融资中的接受程度,为铁路港入驻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第十八条在铁路港内开展供应链融资试点工作,支持铁路港核心(重点)企业发挥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的优势,依
11、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核心(重点)企业上下游供应链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增资服务。五、其他第十九条优先支持铁路港注册企业按规定申报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各类专项扶持(补助)资金。铁路港实施与工业物流中心同等的管理政策措施,可享受与工业物流中心相同的政策支持。第二十条推进审批便利化,铁路港内企业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在铁路港设立专门的“一站式”行政审批和服务窗口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本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现行及未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存在交叉重叠时,按照从高从优从新、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六、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V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支持政策(修订版)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153号)在已支持项目执行完毕后自动废止。第二十三条本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本政策印发实施前已申报的项目按原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支持政策(修订版)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153号)执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等单位按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