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和自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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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海关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和自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范围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等,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除外。第二条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第三条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质量管理,对所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安全负责,依法接受海关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企业基本条件和自检要求第四条包装生产企业应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自检能力,建立与包装容器的制造(含修整检验等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检测设备和环境设施

2、配置要求见附件Io第五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当能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的性能试验,试验项目和方法应当与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等不同运输方式的管理要求相适应。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试验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第六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每种设计型号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当通过性能试验。第七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样品,应当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性能试验。包装容器的设计型号发生变化时应再次进行试验。与试验过的设计型号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包装容器,可以进行有选择的试验。第八条包装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性能试验要求开展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自检工作。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性能试验

3、后,应出具符合本章要求的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31试验报告可以是包装生产企业出具的报告,也可以是包装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承担责任。第三章申请代码和性能检验第九条包装生产企业首次申请代码应当向备案地海关提交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申请书X附件4),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设计型号清单;(二)每种设计型号的试验报告;(三)设计型号覆盖的说明(适用时,样式见附件5);(四)具有相应质量保证能力的声明(样式见附件6);(五)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包括检测设备和环境设施清单、检验人员信息表、检验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应包含文件编号信息b第十条备案地海关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核发生产企业代码。南京海关辖区内的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23代表南京海关,中间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隶属海关,后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生产企业。第十一条已取得代码的包装生产企业增加设计型号的,应当向备案地海关申请扩项,提交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申请书以及本办法第九条中与扩项设计型号相关的材料。第十二条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印刷或铸印联合国规定的包装标记(示例见附件71包装生

5、产企业代码是该标记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第十四条海关根据需要,对印有包装标记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和抽查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出口危险货物。海关现场检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过程中发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不合格情况时,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包装生产企业整改完毕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试验合格报告。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第十五条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做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申请性能检验的台账登记工作,相关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

6、书/报告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台账和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包装生产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的,承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代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8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代码。第十七条包装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申请注销代码或者注册地变更至辖区外的,海关注销该企业代码。第十八条包装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试验报告取得海关签发的有关证单的,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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