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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乐清市耕地“非粮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和永久基本农田“抛荒”复耕复垦工作,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施策,加大“非粮化”整治力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问题,进一步明确处置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实行“一区一策”,实行销号制跟
2、踪管理。创新工作举措,做实做细群众工作,争取群众支持,积极稳妥开展清理腾退工作。(一)坚决遏制增量。要坚决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对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问题,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查处一起。对“非农化”问题,要严格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有种植条件;对“非粮化”问题,要坚决彻底进行清理腾退。(二)分类跟踪处置。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类型,分类做好处置。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闲置、抛荒的,在复耕复垦后,进一步做好耕地管护工作,防止再次闲置、抛荒;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清理腾退的,妥善做好群众工作,做到应退尽退,避免“一拔
3、了之”“一填了之”或“一拆了之”,确保全面完成清理腾退工作。(S)严把整治质量。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力度,要集中连片推进,尽可能不留下零星地块,特别是“开天窗”、“插花地”务必整治到位。对整治后的地块加强适粮化改造,使基础设施、土壤状况、种植条件等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求。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要求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范围。二、保护成果,严格落实管护责任恢复耕地功能的地块,要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和农业生产规律,尽快安排农业生产,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特别要种足种好水稻、小麦等,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严禁闲置荒芜。全面加强和落实镇、村和经营主体管护责任
4、,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要建立用途管制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制度,强化耕地监测和用途监管。要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积极采取数字化监管手段,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三、强化保障,高质量推进整治工作(一)加强宣传及舆情引导。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要积极宣传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政策要求,结合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万千百”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建设,统筹推进清理腾退工作。加强舆情社情信息处置,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5、二)保障政策处置措施。耕地“非粮化”整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包干使用,“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奖补资金标准为每亩5000元,包括清退补助、整理复垦补助及其它相关工作支出;“永久基本农田抛荒整治”奖补资金标准为每亩3500元(首年抛荒耕地整理复垦复种费用2500元/亩,次年种植管护费用500元/亩,第三年种植管护费用500元/亩),包括耕地整理复垦补助、三年期种植管护费补助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奖补资金逐年结算。部分耕地“非粮化”整治任务重、完成好的乡镇(街道),通过“一事一议”给予额外奖励。(S)明确验收认定程序。各乡镇(街道)将完成耕地“非粮化”整治的地块,按照复耕复垦的相关规定组织自验,并及时向市耕地“非粮化”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市耕地“非粮化”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核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上图入库,更新数据库,编制保护图表册,健全档案资料,实行数字化、动态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