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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管理的通知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建设单位落实勘察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承担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应依法对工程勘察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内容、工期、费用、双方权责等进行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验槽,发挥勘察成果资料对后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先导作用。(二)勘察单位落实勘察质量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
2、准规范,并贯彻落实我市勘察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勘察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管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验槽等后期服务。若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验槽等后期服务,应由勘察单位书面说明并委托本单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其身份进行核实。(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标准,强化服务意识,
3、落实时限及一次性告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要求对勘察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查验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过程管理查验表(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工作量完成验收表(附件2)及钻探记录等资料,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部门,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勘察质量监管。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勘察单位勘察质量和市场行为等实施动态监管,提高我市勘察
4、质量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勘察质量开展检查,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国家、省、市及本通知要求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责成有关单位整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专家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二、严格流程管理(一)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勘察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并向管理部门(单位)获取勘察范围内的基础资料,包括地下管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分布及保护范围图等
5、,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当无法获取基础资料或基础资料不完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地下设施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勘察作业涉及地下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相应保护方案,经确认报相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保护方案组织实施。(二)勘察工程作业前,勘察单位应取得建设单位的勘察现场作业开工通知书(附件3),并在“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进行登记。否则,严禁实施勘察作业。(S)勘察工程作业过程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对勘察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监管,根据合同约定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和现场技术人员执业(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勘察现场实物工作量,填写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过程管理查
6、验表(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工作量完成验收表(附件2),作为勘察报告附件。三、加强技术措施保障(一)钻探深度范围内分布有岩质较软、岩体破碎等取芯困难岩层的,应采用双管单动回旋取芯工艺等有效措施,确保岩芯采取率符合规范要求。(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1 .当动力触探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时,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对取芯孔均应采用动力触探进行对比。2 .当动力触探因地层原因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
7、时,应全部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双管回旋取芯钻探。(三)对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根据勘察期间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专项水文地质勘察成果等,综合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临地表水体的项目,当地下水与地表水体有水力联系时,抗浮设防水位应考虑地表水位变幅及影响程度,结合最高洪水位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2,因资料欠缺采用上述方式不能确定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一级阶地不低于室外地坪标高以下1.0m,二级阶地不低于室外地坪标高以下2.0m,若基础开挖范围内均为弱透(隔)水层时,不低于室外地坪标高。(2)三级阶地、丘陵、山地等地貌的弱透(隔)水地层分布区,不低于室外地坪标高。(3)当弱透(隔)水层区建筑室外地坪标高存在差异或地形呈台阶状时,宜分区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本通知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