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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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和保障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日常护理等问题,2021年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为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市医保局牵头起草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作如

2、下说明:一、起草依据(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2020年9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7号)。(三)2021年1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四)202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二、出台背景(一)总体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

3、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社会保障短板,积极推进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围绕家庭成员长期失能带来的事务与经济负担等社会保障力度不足问题,2020年主动争取列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4个试点城市。目前,国家长护险制度试点城市为15个和吉林省、山东省为国家试点重点联系省份,以及自行开展试点的城市有40多个,其中,山东青岛、江苏南通等开办时间较早的地区,已经取得较为成熟经验。(二)南宁市开展试点情况。2021年3月至20

4、23年2月南宁市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初步搭建,筹资缴费、资格认定、待遇保障等各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制度覆盖162.07万参保职工,累计11491个失能人员家庭获益,年人均减负超过2万元,为长期失能人员家庭提供经济与服务双重保障,弥补了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实现我市医疗保障人群覆盖生育、基本医疗、长期照护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南宁市作为国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之一,实施了多项改革举措,改革经验对完善社会体制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积极作用,2021年作为优秀改革案例获中共南宁市

5、委通报表扬。2021年、2022年两次获得国家医保局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在长护险独立建制、独立筹资、独立核算等方面的做法,获业界专家学者撰文推介。(三)深化试点工作规划。南宁市开展长护险制度试点,在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中解决了一部分失能人员的护理问题,减轻了部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接部分经办服务事项的共管模式,对搭建长护险公共服务体系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现阶段,为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具体从几方面着手:一是不断深化推进制度保障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二是充分发挥基金的杠杆作用,拉动长期护理服务行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三是强化稽核巡查、服务监管效能,从简单的

6、资料核查手段向信息化多渠道建设及运用上提质。2021年1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因此,修订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实施意见的形成过程一是统筹区内调研。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市医保局积极开展长护险相关调研工作,制定调研计划,会同卫健、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持续跟踪调研统筹区内长期失能人员及相关护理服务机构基本状况,掌握我市养护机构对失能人员的照护服务项目和养护市场

7、定价水平。二是外出学习考察。市医保局派出调研组,前往已开展长护险的成都市、青岛市、南通市、无锡市、开封市、呼和浩特市等地考察,同时到贺州市观摩扶贫对象长护险情况,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市长护险制度框架,强化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联与衔接,对有关先行试点城市的筹资标准、支付范围、失能评定、待遇水平、护理服务等作了横向比较;通过对各地进行制度框架、具体政策比较分析,初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目标,对加快推进建立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达成了共识。三是委托课题研究。2021年至2022年期间,我局委托广西医科大学开展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效果阶段性评估、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覆盖面可行性及路径

8、研究、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研究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为我们修改完善实施意见提供了详实可靠的基础支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四、主要内容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六项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三是目标任务;四是基本政策;五是工作要求;六是其他事项。这六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提出具体意见。(一)关于目标任务。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的“目标任务”,与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提出的“工作目标”相适应,以“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制度”为目标

9、,不断完善保障政策和运行机制,让制度更加公平。(二)关于参保范围、筹资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参保范围及筹资比例、分担机制等均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 3号)保持一致。1 .参保范围。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避免重复享受待遇。2 .在职职工长护险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每月从职工

10、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长护险保费由个人承担。3 .我市长护险缴费比例为0.30%,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同等比例分担,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医保同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缴费比例0.15%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参保缴纳长护险保费则按照缴费比例0.30%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的方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1、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要求。在职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3760.29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0.30%计算,每人每年缴费136元。其中在职个人每人每年缴费68元(每月5.67元);每人每年统筹基金负担68元,全年统筹基金负担共7657万元(在职1126065人X68元)。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平均缴费约136元/年(每月IL33元)。退休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3504.47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为0.15%计算,每人每年缴费63元(每月5.25元),由退休人员个人

12、承担。每年退休人员负担1498万元(退休237749人义63元)。截至2022年底,长护险基金总收入2.71亿,累计支出L26亿,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三)关于待遇保障L护理服务方式。删除原“异地居住护理”,主要考虑近两年试点期间,由于长护险试点工作未全面铺开,各地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能力不足等原因,未有享受异地居住护理的实际案例。2.待遇支付标准。删除原异地居住护理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每月护理待遇标准的60%支付等条款,主要考虑:一是长护险试点工作未全面铺开,各地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及给付方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的保障机制;二是各地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跨统筹区服务监管机制等尚未建立,不能有效发挥基金购买

13、服务保障的效能,设置有关待遇的时机仍未成熟;三是异地享受相关护理保障减少待遇给付标准在学界存在一定争议。因此,考虑随着各地试点工作的推开再行评估。较南府规(2021)3号主要调整了(1)机构上门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75%支付护理待遇;(2)入住机构内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根据失能程度从高至低按照80%、75%.70%的标准支付护理待遇;(3)对选择居家护理的人群增加辅助器具租赁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400元支付护理待遇。主要考虑:一是入住机构护理按照24小时全托制照护,投入的人力成本更高,按照原标准的保障力度较弱;二是鉴于当前80%以上的居家护理服务由

14、亲属照护为主,对社会化的护理服务适应性不高,仍需要进一步引导,在不增资的情况下,调整待遇结构,腾挪资金空间,增加辅具租赁服务费用支付待遇,符合2020年12月31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细化意见的函第三条第(六)项目“可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指导意见。依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的规定并参照成都市的做法,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1号)“按

15、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缴费基数。在使用2019年度广西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10L2元/12=4925.1元)为基数时,按50%即2463元确定每人每月护理待遇标准,其护理待遇标准,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比例分担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四)关于经办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委托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创新

16、经办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五)关于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意见根据现阶段工作需要,优化调整了相关工作部门配合长护险落地实施的工作职责,增加民政部门“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机制”主要依据了2021年7月16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具体工作要求。增加了市场监管、退役军人部门作为配合单位,主要考虑:一是强化市场监管对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统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协同促进护理服务产业发展。二是长护险参保覆盖人群涉及退役军人群体。由于国家层面在试点期末未就下一步试点工作印发新的指导意见,经多次对接,我局在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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