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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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重点解决我市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难题,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文关怀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

2、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责任共担。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以收定支,待遇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导向、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和护理服务供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长护险基金运行效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流程覆盖、多层次保障的长护险制度。(三)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先行试点实施对象,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制度覆盖人群及保障范围,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力

3、度。(四)坚持分类管理,统筹协调。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管理,独立运行,相互衔接,统筹提升参保人员健康保障层次,保障参保失能人员应享有的基本生活权益。三、目标任务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制度,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效发挥保险基金对护理服务业的带动作用,力争在“十四五”期间,为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护险制度政策框架提供“南宁方案”。四、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参保范围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起步,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做好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保障。随着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我市经

4、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二)基金筹集。建立完善长护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现阶段,对长护险参保人员实行终身缴费制,逐步建立完善长护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鼓励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以参保人员当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既往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以下缴费比例征收长护险保费。1 .在职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同等比例分担的方式,其缴费比例分别为0.15%,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

5、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缴纳,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每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2 .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15%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3 .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30%缴纳长护险保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同步征收。推动完善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长护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可

6、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扣缴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职工缴费部分进行适当资助,具体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待遇保障。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1 .基金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长护险待遇支付、长护险失能评估费用支付、承办机构经办服务费用支出。可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金支付项目,采用准入法,以清单方式明确待遇支付边界,厘清与基本医疗保

7、险医疗护理、家政家庭家务服务及其他社会保险责任的边界。2 .享受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时,应在南宁市内累计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护险保费满1年。2021年3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护险制度启动后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条件限制。3 .保险待遇范围。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接受规定的护理服务方式,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护理待遇标准支付。(1)护理服务方式。机构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门设置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病区,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

8、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上门护理服务协议,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2)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移动与安全照料等)与部分医疗护理(压疮护理、管道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支持等);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3)待遇支付标准。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会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控制在长护险待遇每

9、月定额标准(2463元)的70%左右;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待遇支付标准如下: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级、重度失能I级的失能人员每人每天分别为66元、62元、57元,按实际护理服务天数计费。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重度失能HI级、重度失能II级、重度失能I级的失能人员每月定额标准均为147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探索将辅助器具使用费纳入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起步阶段,职工参保人员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相关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4)待遇计算方式。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评估结论公示后,从定点

10、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重度失能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从入院的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出院的次日按照规定恢复其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四)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不设个人账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长护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基金预决算管理。建立长护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运行平稳。(五)服务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

11、定点协议管理,愿意按照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院(站)、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均可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的长护险承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由市本级、县(含武鸣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六)经办管理。长护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督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社

12、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委托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我市建立完善长护险制度,成立市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医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南宁市税务局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担任。领

13、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医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推进我市长护险试点运行相关工作,研究长护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推进落实。(二)落实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统筹大局,加强辖区内长护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监督与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保障长护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长护险试点改革相关

14、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负责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护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落实长期护理服务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推进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上岗,对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的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护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的交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规范协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长护险服务行为;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失能等级

15、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机制。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费征收工作。公安、市场监管、退役军人、行政审批、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三)做好宣传引导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护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各地经验亮点,努力营造实施长护险制度试点的良好氛围,确保制度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四)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谋划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失能人员护理服务供给;鼓励具备条件的医药卫生院校、培训机构参与培养失能护理服务人员,推进长护险失能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上岗,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培养组建一批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失能护理人才队伍,培育建立一批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护理服务机构,推动长护险事业良好发展。六、其他事项(一)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人社、卫健、民政、残联、税务等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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