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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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实施细则修订必要性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我局于2022年5月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更好规范政策执行标准、提升政策吸引力和执行效果,亟需对原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作出修订调整。二、实

2、施细则修订原则一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调整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相关支持条件和标准。二是按照精简受理流程、为企业申报项目提供便利的原则,优化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申报和受理流程。三是按照鼓励国内外更多知名品牌展会落地深圳、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原则,调整“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的申报条件和相关表述。四是按照详尽易懂的原则,对实施细则部分表述和名词解释进行优化。二、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属于新增的有第二十四条共1条;删除了原来的第十二条共1条;调整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共5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调整“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申报条件和相关表

3、述为鼓励国内外更多知名品牌展会落地深圳,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本次修订一是对第四条申报件第(一)项调整为“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新增“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不受此限制”的规定,即申报“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的项目不受该申报条件限制;二是将实施细则原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的表述修改为“支持新引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三是完善第六条“支持条件”第2点“落地后积极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相关表述,修改为“新引进展览项目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二)优化“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申报和受理流程实施细则原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资助的市外国内展

4、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应当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认定流程为“市商务局征求意见拟定参展目录并发布组展单位申报通知一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一一市商务局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项目计划一一组展单位按计划组团参展”。此次修订:一是删除了实施细则原第十二条,取消了“编制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及认定组展单位”的相关内容;二是在第十一条“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中增加了条件,即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由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并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或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且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

5、展意见,或为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修订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即可按程序申报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资助,以简化项目手续,减轻申报单位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与修订之前相比,市商务局不再对组团参展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和制定参展计划,组团参展单位无需多次提交资料,可以集中精力更好地筹备参展项目,(三)调整“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相关补贴标准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此次修订调整了第十一条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一是调整支持条件,出于维护公平竞争、便于绩效考评、明确支持标准及避免重复资助的考虑,新增“参展企业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

6、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工作人员除外)不少于50人,其中深圳市外的代表占比不低于70机”等要求。同时,为了避免与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的展会支持项目出现重复,还增加了“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的要求。二是降低支持标准中的资助上限,将原支持标准中“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每个项目资助上限60万元”。三是删除部分费用支持,删除了原“会务费”中的差旅费、食宿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资助,相关费用并入承办费,将原“承办费按每次5

7、万元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修改为“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实际组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装修费”中删除了“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四是降低具体费用的资助标准,原展位费资助标准为“对组展单位及参展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给予资助,据实核定”,本次修订调整为“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100%资助,其他展位按50%标准给予资助,每个参展企业对应的资助上限为3个标准展位”。(四)完善部分表述和名词解释本次修订对实施细则部分表述和名词解

8、释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实施细则第八条“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的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而/天的补贴,10万(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0万f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5万rtf,补贴上限增加1万以,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5万Itf”,原表述较为复杂,不便于申报单位理解。本次修订将该段表述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rtf/天的补贴,15万(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5-20万户的展会补贴4万户,20万)2(含)以上的展会补贴5万”,具体支持标准不变。二是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审核工作流程,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应先查重、后审计,本次修订将“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

9、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这一步骤由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审核程序中的第(四)点调整至第(二)点,并增加“同步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廉政风险征求纪检检查部门意见”要求。三是实施细则第七条“支持培育专业展会”及第八条“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的支持条件均要求“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但未对“专业展馆”进行定义,本次修订新增第二十四条,对“专业展馆”进行名词解释,定义如下:专业展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室内展览总面积不低于1万E(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以为专业展会(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提供场地等服务作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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