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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和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房地产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用的意见(夏政202161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
2、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到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二、总体要求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着眼长远,切实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
3、突出问题,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府监管体系,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监管长效机制。三、监管重点(一)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19年6月28日起,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
4、号)中已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三)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仍向用户单独收取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暖工程接入费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四)2021年3月1日以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但仍向用户收取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未按规定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仍单独向用户收取的。(五)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在建在售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2021年3月1日前已向用户收取的上述供
5、水供电供暖相关费用,原则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研究妥善解决。四、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及行业、业务管理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厘清责任边际,强化协同配合。县发改部门负责提供政策及价格指导文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住建部门负责清理房地产企业不合理收费。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监管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工作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
6、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建立价格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重点公示收费项目、价格和商品房“一套一价”,保障业主的查询权和知情权。畅通消费维权诉求渠道,依照职能职责受理城镇供水供气供暖供电价格行为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化解消费纠纷矛盾,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回应和解决。(四)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改委、市场监管、住建、规划、房管、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工作实效。(五)建立督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考核评价制度,采取专项督查、阶段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领导不力、处置不当、非法干预等导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给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