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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激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坚持以党建引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琼发(2021)16号)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组通(2021)66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村集体经营性年度收益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减去经
2、营管理成本后盈余附件到账的收入。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1)经营收入。村集体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光伏发电等公益性项目以及蔬菜大棚、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入;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村集体房屋的出租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企业等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3)投资收益。村
3、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入股、合作创办企业等所取得的收入。(4)其他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其他方面获取的收入,包括有价证券、有价凭证交易收入,村集体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等。(5)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不含上级下拨的各类扶持资金(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财政专项补助、包联单位或企业的帮扶资金以及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类征地拆迁补偿款、各类惠农补贴、上级表彰奖励资金、社会捐赠款、变卖处理集体资产获得的一次性收益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财政资金对外入股且不直接参与合作项目(产业)经营管理获得的收入。第四条经营管理成本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
4、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上级下拨的各类扶持资金不计入经营管理成本。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奖励”,是指经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和“四议三公开”程序确定,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人员。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六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村级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组织生活开展正常,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群众满意度较高;(2)有符合本村实际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发展项目且收益稳定;(3)“三资”管理规范,严格按要求落实民主议事决策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无不良债务;(4)严格遵守法律法
5、规,未发生破坏集体资源(资产)和违法经营等问题;(5)全年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若存在下列情形的村级党组织,则不得申报奖励:(1)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的;(2)村“两委”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3)被列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村。第七条本实施办法奖励的对象适用于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尚德好、群众口碑好,担当精神强、带富能力强、服务意识强;(二)对集体发展项目引进、建设、
6、投产、销售等工作,或在本村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若存在以下情形,则不得享受奖励:(一)任职时间不满半年、非正常离任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村“两委”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二)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处罚,且在处分期内的村“两委”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三)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挂职干部和已享受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待遇的村干部。各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负面清单,将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情形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八条根据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可结合实际设立村级集体经济目标数额奖、收益增量奖和基础保持奖,以上奖项在奖励资金总额上限范围内可同时享受。各区根据本
7、区域人口规模、人均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承担能力等情况,统筹考虑“一肩挑”“交叉任职”及贡献程度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不能盲目一刀切。实行最高奖励限额,奖励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30万元,其中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所得奖励不得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30%。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目标数额奖是指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总收益首次达到一定区间数额的行政村,设立一次性奖励,同一区间数额只奖励一次。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总收益首次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村,可按照不超过年度收益10%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各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奖是指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收益增量高于2
8、万元的村,可按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的10%-20%进行奖励。各区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村调整奖励比例。第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基础保持奖是指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收益稳定且实现增长的村。各区可结合村集体经济收益情况科学设定奖励档次,以村“两委”干部月度基本报酬为奖励基数,对符合条件的村“两委”干部增发月度基本报酬,年度收益总量较上年减少(或相同)的,不享受此项奖励。第四章发放程序第十二条奖励金发放一般应按资金核算、村级申请、镇(街道)审核、奖励金发放、备案管理等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L资金核算。每年初,由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公司对上年度
9、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反馈各村。2 .村级申请。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同意,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向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上年度奖励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奖金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及金额等。3 .镇(街)审核。镇(街道)要对上报村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真实性、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镇(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研究确定后,及时以书面批复形式反馈至申报村。4 .奖励金发放。审核通过后,村党组织及时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并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镇(
10、街道)必须派员参加。表决通过后,在镇、村两级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问题的予以兑现。5 .备案管理。各村要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镇(街道)备案;镇(街道)要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送区级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奖励金每年发放1次,只能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节余部分列支,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有节余,且本年度有承担能力、不影响村公共服务质量的情况下,方可发放奖励金。严禁村集体占用其他资金或以挂欠记账的形式支付村“两委”干部和有关人员奖励金。第五章考核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村账镇代理”制度,镇(街道)
11、负责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核算、管理、使用的审查监督。区级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区、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情况纳入区、镇(街道)、村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和个人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六条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对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因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非人为因素造成村级集体经济损失的,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涉农社区、城中村、一村多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第十八条对于其他已由村级集体经济承担的年度奖励,与本实施办法所称“奖励”,只能二者取一,不可叠加享受。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