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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通辽市城市供水条硼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必要性城市供水关乎民生基础,我市城市集中供水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快,但从整体看,供水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部门职责不明确、供水设施保护监督执法缺位、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推进城市供水立法工作,是规范供水、用水行为,实现“依法供水、依法管水”的制度和法律保证。为切实解决我市供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比现行法律法规更加细化的规定,能够有效促进我市供水高质量发展,提升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起草经过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3年市人大常
2、委会确定的正式立法项目。2月份,按照通辽市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实施办法,市人大与市政府共同组织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并印发了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2月15日起,起草小组开始组织开展条例市内立法调研工作,先后到各旗县市区通过实地访查、调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起草小组经过2次编审会议共同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又经过了多次内部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提前介入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通过统一各方认识,形成了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有关事项的说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不设章节。总则部
3、分(第一至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职能职责部分(第六至九)明确了各级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等;建设管理部分(第十至十六),明确了建设主体、费用来源、二次供水管理维护、消防用水、水质安全保障等;价格收费部分(第十七至十九)明确了定价原则、公共服务行业用水、水费追缴等;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第二十至二十四)明确了禁止行为、罚则、生效日期等。现将重点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适用主体为城市公共供水,不包括自建设施供水,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和各旗县市区城关镇,不包括建制镇。(二)关于职能职责。针对供水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职
4、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总体规划、财政预算、安全保障体系方面职责。第七条明确了市、旗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水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并作为查处违法用水行为的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可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单位开展执法处罚。第八条中明确了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关于供水设施建设管理。针对各类供水设施,特别是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职责不明确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十条至十一条分别明确了供水主管网、支管网、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部管网建设主体,明确了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至十五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和建筑区划内部管网建设、管理维护责任,分别就新建、已建项目的管理维护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四送于法律责任。一是对各类损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二是对各类违法用水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