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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第三章发放与管理第五条待资金拨付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九条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XX号附件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