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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函彻终安“三重一人”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_企业民主管理规定_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_工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二章决策原则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必
2、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务实高效,完善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三)民主决策原则。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据决策机构的职责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第三章决策主要范围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党委会、总经理办
3、公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及经过上级单位批准或决定后由企业执行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三)企业产权变动、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四)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重大资产及业务收购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高风险投资、大额资金采购,重大债务重组及资产损失核销,土地资产处置,机构改革调整,重大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保护,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
4、订及废除,重大公共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置等重大事项;(六)公司劳动用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及其他激励方案,基本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七)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维稳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八)所属各项目部领导班子的年度薪酬考核及奖惩,所属各项目部“四好班子”的评定、表彰及奖励;(九)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是指公司党委履行管理职责的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的职务
5、任免和调整。主要包括:(一)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任免和调整;(二)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调整;(三)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后备人选的管理;(四)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和项目;(二)重大股权投资项目;(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五)重大基础设施(BT、BOT.PPP等)投资融资项目;(六)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投资、收购及建设
6、;(七)重要设备、技术引进和大宗物资、服务采购项目;(A)重大科研开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九)金融衍生品业务;(十)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具体重大项目的认定,按照公司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上级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年度预算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四)对外委托贷款、购买理财产品;(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的认定及决策程序,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大额度资金认定,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第四章决策
7、的形式和内容第九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法作出决策。党委研究讨论是经理层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作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要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一)由党委会决策的事项包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决议、指示的重大措施;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委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重要事
8、项;企业群众工作的重要制度和重要事项;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调整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和直属党组织的设立、合并和撤销;公司党员、中层干部重大违纪立案和查处事项;与行政职能交叉的人才管理、精神文明、企业文化、教育培训、荣誉表彰、安全稳定等工作的基本制度的制定及相关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党委会认为有必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拟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中心工作和重要举措、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的主要指标;拟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企业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改企业重要改革方案;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
9、的企业合并、分立、变更、撤销、产权转让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重大问题;拟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企业重大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融资事项,特别是对开展新领域、新业态、新产品、新商业运作模式项目、超预算投资项目、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投资项目、海外重大投资项目;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所属各单位绩效考核和薪酬兑现方案;拟提交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重大事项;企业在安全质量、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问题;经各治理主体提议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以及党委会认为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党委会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国
10、共产党党章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_执行。(二)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包括: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方案;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组织拟订公司的人事、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组织拟订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内部控制评价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有关合同;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名公
11、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人选;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名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人选,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收入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或解聘;研究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议案和提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的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和预算外费用支出事项;依据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需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的经理层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重大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保护事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其他重要事项;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总经理办公会
12、的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和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规则执行。(三)由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13、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
1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四)需要多个决策会议进行决策的,按照职权范围依次决策。(五)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第十条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以会议或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及通讯表决等方式作出决策。第五章决策的程序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
15、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事先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并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和风险审查。(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查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任免事项不上会。(S)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
16、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四)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议题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议题书面材料一般应由会议主责部门在会前送各参会人员阅研。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十四条由决策会议的主责部门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参加会议。到会人数达到会议规定人数的方可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