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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公司热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热量全过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 益,建立科学、高效的热量工作管理体系,依据热电联产管理办 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有关准则、标准,以及集团有限 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办法(试行)、集团有限公司热量管理 办法、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热量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公司、供热企业三 级管理,按照三级管控模式进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供热企业,包括热力生产企业 和热力供应企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公司市场营销部是公司热量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政府供热规划,组织各供热企业开拓
2、热力市场;1(二)根据集团公司热量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公司的热量 工作管理制度;(三)负责研究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供热政策,指导所属供 热企业争取落实相关政策;(四)负责制定所属供热企业热量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考核。第五条 供热企业负责本单位热量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落实热量管理有关规定;(二)落实热力市场开拓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 系、工作流程和热力市场开拓奖励机制;(三)负责科学、合理预计并按要求报送年度供热量建议计 划;按照公司下达的供热量计划,分解目标,制定措施,执行落实;(四)负责关口计量、热量抄计等信息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 公司报
3、送相关数据。第三章关口计量第六条热能关口计量应遵循算法统一、量值准确、供用热 双方共管的基本原则,倡导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第七条热能关口计量系统由流量计量装置、温度计量装置、 压力计量装置、智能积算仪和数据传输系统组成。供热企业应根据容量、负荷性质和变化情况科学的配置计量装置。第八条 热能关口计量系统应装设在供热资产分界点或合同 约定地点,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对关口计量系统进行检定或校 准,合格方可使用,并做好初始记录。第九条 热能关口计量装置从起用到退出,供热企业应建立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建立计量管理台账,以备日后查阅。第十条 热能关口计量装置应实现数据远距离传输、在线监 测,提高
4、计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十一条 热能关口计量装置安装、验收、维护、巡检、检 测以及改造等相关工作,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共同参加,计量装置在使 用前,必须经双方确认。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根据台账制定热能关口计量装置周期检测计划,检测周期应符合属地计量检测部门要 求。供用双方对计量装置准确性存在异议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 鉴定机构进行临检。第十三条热能关口计量装置的故障处理应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故障后,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计量装置的产权属性 组织消除,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故障期间热量的确认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四条 热能关口计量装置检定或校准,
5、应包含流量计量装置、温度计量装置、压力计量装置、智能积算仪等各部分。校准时 供热企业与用户需共同参加确认,不得以取得校准报告复印件代替现场见证;检定或校准后由检测机构出具检定或校准报 告;热能关口计量装置应双方上锁;有条件的地区应加贴检测签封、 加装监控系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动计量装置、更换计 量装置元件或更改计量装置参数。第四章热量抄计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根据不同供热方式和当地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规定,供热面积、两部制等计价原则选择不同的计量方式, 并在供用热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供热企业要建立定期抄表制度,按照规定的日期对热能计量表进行实抄,现场抄计原则上由供用双方共同参与,热量计量
6、仪表实抄率达到IO0%。第十七条抄表人员在抄表时应同时检查关口计量装置运行状况。采用热能关口计量系统抄计热量时,应定期与现场数据进 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发现热能关口计量系统出现故障、超差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填写故障、差错报告,告知用户并经双方签字确 认。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在每月结算前完成差错确认工作,包 括情况说明、差错数据等基础信息、,并在处理意见上盖章、签字。当 期无法确认的,在下一个结算期结算。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以月为周期进行热量结算,定期进行热量抄计。抄表例日应予以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购、售热量结 算周期相互对应。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采用按供热面积计费方式的,
7、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公司供热面积核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面积。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热量统计台账,做好热量结构统计和分析。第二十三条遇有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调整、发生影响热量抄计、热能交易的重大事件,供热企业应及时上报公司。第五章热量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热量计划管理是为加强公司热量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工作,强化重点措施的督导和落实, 实现热量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热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均应纳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并将各项工作落 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全年供热量计划,参照各供热企业分解建议,制定月度
8、分解供热量计划,作为所属 各供热企业的月度工作目标,督促执行落实。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各供热企业月度供热量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不定期通报。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年度、月度热 量计划,进行热力市场的定期分析,通过市场开发和加强落 实客户服务,相关信息及时汇报公司市场营销部。第二十九条新投产的供热企业编制年度热量计划应遵循 “三年达产”的总体原则。供热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年度, 热量计划不低于设计供热能力的30%;第二个完整年度,热量计 划不低于设计供热能力的60%;从第三个完整年度开始,热量计 划不低于设计供热能力的90%。第六章热力市场开拓
9、第三十条供热量管理的导向主要反映供热企业市场开拓和达产程度,直供热企业要在单位面积热耗的约束下,积极开拓热力 市场增加供热量。供热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开拓热力市场指导意见的要求,加 强供热网源规划,优化存量、开拓增量,在保证供热安全的前提下, 持续增加供热面积,努力开拓常年用热的采暖、工商业、生活热水、 制冷等优质用户。第三十一条拥有热网的供热企业应明确新入网用户(包括原有用户增加供热负荷)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 订热用户入网协议和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热用户入网协议和供用热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和地方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热用户入网协议主
10、要侧重入网规划、准 入约束,供需能力匹配等;供用热合同侧重双方在供用热关系中 的权利义务,及热量、热价和结算等。第三十三条 当热力用户发生变更或原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供热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变更,确定新的供用 热法律关系。第三十四条供热量未达到设计水平的前提下,供热企业应积极开拓热力市场。对于采暖热用户,在确保供热安全的同时可 以通过增加供热面积的方式增加热力收入;对于非采暖热用户, 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热价的方式,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用户 增加用热量,提升供热企业综合效益。鼓励供热企业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按照以热保电、以热促电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供用热合作, 增加市场占有率。第三
11、十五条各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供热经济运行方案,合理与区域锅炉、调峰锅炉配合,扩大初末期供热负荷,使综 合效益最大化。第三十六条各供热企业要定期将所在区域热力市场开拓目标、策略和结果沟通汇报公司。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所属供热企业的年度、月度热量管理工作和年度供热量目标完成情况、达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并将检查、评价结果纳入供热企业领导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责任考 核等其他专项考核体系。第三十八条公司将每月对供热量进度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滞后时间进度,与月度分解偏差较大的供热企业, 采取通报、督导等措施。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按照上级公司的相关要求,落实热量管理主体责任,明晰内部职责。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全年热力市场开拓和热量销售工作完成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异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