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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XX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正高职称党员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2、人服务,坚持为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第四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章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等新知识方而的教育;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和干部;开展理论研究。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五条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制定党校培训的有关政策;配备党校领导班子;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学校党委定期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
3、作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第六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党委书记兼任,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副校长,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第七条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务委员会在校长或副校长主持下,负责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等重要工作和事项。第八条党校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党校的教学,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课,同时根据各班次学员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相结合
4、,学习基本知识与研讨理论相结合,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锻炼相结合,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第十条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和读书会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党校的教学,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员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务求实效。注意把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集中授课、专题研讨、个人自学、社会实践等有机结合起来,把课堂作业、撰写心得体会、集体交流、完成主题论文、考试等有机结合起来
5、,努力提高教育效果,增强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校教学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第十二条党校的主体班次包括干部培训班和理论研讨班。干部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理论研讨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正高职称党员和其他积极分子。第十三条党校要加强理论研究,着重围绕高等教育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行政的决策服务,为地方建设和发展服务。学校在党校申报科研立项及经费等方而给予支持。第十四条党校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校内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同时,聘请校外有较
6、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党政干部、有关方而的专家到党校授课。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而情况进行考察,严格把关。第十五条党校聘任的校内兼职教师,其在党校的教学课时量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教学酬金参照普通文科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校外兼职教师教学酬金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第十六条党校要加强教材建设。党校的基本教材由学校党委审定。党校要根据教学和形势需要,及时编写补充教材、辅导材料。同时建立“网上党校”,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党校工作中的作用。第十七条党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考察和考核。第四章办学条件第十八条党校经费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计划,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学系(院)应单独建立XX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分党校规章制度由党校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